签发健康保险证
签发健康保险证
-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接受职工投保人及被抚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下同)的资格取得或变更申报的,应立即签发健康保险证给投保人或用人单位。(《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2条第1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5条第1项、第2项,附件第10号格式、第11号格式以及第11号之2格式)。
提交健康保险证
提交健康保险证
- 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拟领取疗养津贴的,除非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则应提交健康保险证给疗养机构。(《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2条第2项 )
- 但疗养机构可通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可验证本人的身份证明书确认相应资格的,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则无需另行提交健康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2条第3项 )
禁止不当领取健康保险津贴
禁止不当领取
- 职工投保人及被抚养人在丧失资格后,不得用之前证明资格的资料来领取保险津贴。(《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2条第4项 )
- 无论何人,都不的将健康保险证或身份证明书出租或转让给任何别人领取保险津贴,亦不得以转让、出租或其他不当方式领取保险津贴。(《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2条第5项 及第6项 )
违反时加以制裁
- 违反上述规定,以虚假或其他不当方法领取保险津贴,或让别人不当领取保险津贴的,将被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15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