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继续投保人
任意继续投保制度
- “任意继续投保制度”是指,以减轻失业者的经济负担为目的,任意继续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小于作为个人投保者应缴纳的保险费时,让其缴纳任意继续投保人保险费的制度。(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在线咨询中心 – 健康保险指南 – 取得/投保职工投保人)
任意继续投保对象
- 在雇佣关系终止的职工中,在雇佣关系终止日前的18个月内维持职工投保人资格共计达1年以上者,自作为个人投保者首次收到保险费缴纳通知之日起至缴费期限届满前2个月为止,有权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申请维持职工投保人资格。(《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10条第1款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2条)
任意继续投保人的适用期间
- 任意继续投保人自雇佣关系终止之翌日起的36个月内,按照以下划分的时间维持职工投保人资格。但申请后应首次缴纳的职工投保人保险费在缴费期限届满后2个月仍未缴清的,则无法维持相应资格。(《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10条第2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 第77条第1项)。
· 任意继续投保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第1项第2号,在资格变动前日之前的期间
· 任意继续投保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条第1项,在失去资格前日之前的期间
- 成为《医疗补贴法》第3条第1项第2号中的领取人从而丧失职工投保人资格的任意继续投保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条第1项第1号,重新取得投保人资格时,若重新取得之日在上述雇佣关系终止翌日起的36个月以内,即可在公团规定的期间内申请继续投保(《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7条第2项前段)。
保险费
- 任意继续投保人的月报酬额以计算月报酬额保险费的最近12个月的月报酬额平均值为准,由相关任意继续投保人承担并缴纳月报酬额保险费全额。(《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10条第3项及第5项)
任意继续投保的申请与退出
任意继续投保的申请
- 拟申请任意继续投保者应根据申请理由将任意继续投保申请书与下列资料一同提交给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4项第1号至第3号、第61条第1项第1号至第2号、第63条第1项及附录第39号格式))。
附件提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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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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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居民户口簿副本无法确认是否满足被抚养人资格的认定标准(《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1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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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关系登记簿的证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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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为残疾人、国家有功者等或报勋补偿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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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残疾人福利法》规定登记在册的残疾人、依据《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的法律》指定的国家有功者等、被判定为伤残(商痍)等级者、依据《关于报勋补偿对象支援的法律》指定的报勋补偿对象,可证明被判定能够为伤残等级的书面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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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拟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之2第1号da目 规定获取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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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团为确认《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之2第1号da目所规定的事实而要求的资料(可证明歇业事实的资料、《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所规定之住宅重建事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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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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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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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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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籍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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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居所申报证副本或韩国居所申报事实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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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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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登录证副本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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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继续投保的退出
- 不愿继续维持任意继续投保人资格者应将任意继续投保退出申请书提交给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3条第2项及附录第39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