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任意继续投保人
任意继续投保制度
- “任意继续投保制度”是指,以减轻失业者的经济负担为目的,任意继续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小于作为个人投保者应缴纳的保险费时,让其缴纳任意继续投保人保险费的制度。(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在线咨询中心 – 健康保险指南 – 取得/投保职工投保人)
任意继续投保对象
- 在雇佣关系终止的职工中,在雇佣关系终止日前的18个月内维持职工投保人资格共计达1年以上者,自作为个人投保者首次收到保险费缴纳通知之日起至缴费期限届满前2个月为止,有权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申请维持职工投保人资格。(《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10条第1款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2条)
任意继续投保人的适用期间
- 任意继续投保人自雇佣关系终止之翌日起的36个月内,按照以下划分的时间维持职工投保人资格。但申请后应首次缴纳的职工投保人保险费在缴费期限届满后2个月仍未缴清的,则无法维持相应资格。(《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10条第2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 第77条第1项)。
· 任意继续投保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第1项第2号,在资格变动前日之前的期间
· 任意继续投保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条第1项,在失去资格前日之前的期间
- 成为《医疗补贴法》第3条第1项第2号中的领取人从而丧失职工投保人资格的任意继续投保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条第1项第1号,重新取得投保人资格时,若重新取得之日在上述雇佣关系终止翌日起的36个月以内,即可在公团规定的期间内申请继续投保(《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7条第2项前段)。
保险费
- 任意继续投保人的月报酬额以计算月报酬额保险费的最近12个月的月报酬额平均值为准,由相关任意继续投保人承担并缴纳月报酬额保险费全额。(《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10条第3项及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