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投保人资格的变更
职工投保人资格的变更理由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投保人的资格将在有相应情形之日发生变更。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第1项第1号至第4号、第7条第2号)
· 自个人投保者成为属于适用对象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或被雇用为受雇人、公务员或教职员(以下简称“劳动者等”)之日起;
· 自职工投保人成为属于适用对象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或被雇用为受雇人等之日起;
· 自属于职工投保人的受雇人等终止其雇佣关系之翌日起;
· 自属于适用对象经营场所发生停业、歇业等事由之翌日起
职工投保人资格变更的申报
- 职工投保人资格如有变更,职工投保人的雇佣人与个人投保者的户主应分别根据以下分类自资格变更之日起14天内将记载着相关详情的资格变更申报书提交给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第2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条第1项及第2项)
资格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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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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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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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保者成为属于适用对象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 或被雇用为受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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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投保人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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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6号格式) ▪ 家属关系登记簿证明书1份(仅限于凭借居民户口簿副本无法确认被抚养人与相关职工投保人之间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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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投保人成为属于适用对象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或被雇佣为劳动者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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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工投保人的受雇人等终止其雇佣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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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保者的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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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投保者资格取得·变更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5号格式) ▪ 保险费减免证明资料 ※ 但雇佣人向公团提交职工投保人资格丧失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8号格式)的,则视为已提交个人投保者资格取得·变更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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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适用对象经营场所发生停业、歇业等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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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投保人资格的丧失
职工投保人资格丧失时间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投保人将在有相应情形之日丧失其资格。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条第1项第1号、第2号、第5号及第6号)
· 自死亡之翌日起;
· 自失去国际之翌日起;
· 自成为依据《医疗津贴法》领取医疗津贴者之日起;
· 原属于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而依据《关于独立有功者礼遇的法律》及《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的法律》享受医疗保护者,自申请取消健康保险之日起
职工投保人资格丧失的申报
- 职工投保人资格丧失的,相关职工投保人的雇佣人应自资格丧失之日起14天内提交职工投保人资格丧失申报书给公团。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条第2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条第4项第2号及附录第8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