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的加入资格
职工投保人的范围
- 所有经营场所的受雇人及用人单位、公务员及教职员均属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正文)
-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属于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但书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9条)
· 雇用期间(聘用期)未满1个月的临时工;
· 根据《兵役法》规定的现役军人(包括不经志愿而被聘任的下士)、转换服役者及国防生(后备军官);
· 经过选举当选并担任公务员且每月不领取报酬或相当于报酬的工资者;
· 非全职工或1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未满60小时的短期工;
· 非全职教职员或一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未满60小时的钟点(临时)公务员及教职员;
· 所在地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受雇人及用人单位;
· 无受雇人或只雇用非全职工或1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未满60小时的短期工的经营场所雇主
※ 相关判例:雇佣期间持续1个月以上的临时劳动者是否属于职工投保人(大法院2013年10月24日宣告,2013Du12461)
综合考虑到旧《国民健康保险法》(于2011年12月31日全部修订为法律第11141号之前的法律,以下称“本法”)的目的、立法宗旨,以及本法规定的职工投保人范围及经营场所的意义等,建筑企业在承包多项建设工程并进行施工的过程中, 雇用临时工并将其临时工安排到多个建筑工地工作的,即使被其建筑企业雇佣雇用的临时工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未满1个月,如雇用期间因继续在其他多个工地工作而 超过1个月,除非另有特殊情形,也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临时工作为与该等建筑企业建立雇佣关系且雇用期间超过1个月的所属劳动者,属于本法规定的职工投保人。
职工投保人资格的取得
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时间
- 职工投保人自开始居住在韩国境内之日起取得职工投保人资格。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有相应情形之日起取得资格。(《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条第1项 )
· 原为根据《医疗津贴法》领取医疗津贴者:自被排除在对象之外之日起
· 原为职工投保人的被抚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下同):自相应资格丧失之日起
· 原为依据《关于独立有功者礼遇的法律》及《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的法律》享受医疗保护者(以下称“有功者等医疗保护对象”):自被排除在对象之外之日起
· 向保险人申请加入健康保险的有功者等医疗保护对象:自申请之日起
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的申报
- 相关经营场所的受雇人、公务员及教职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投保人的雇佣人应自资格取得之日起14天内将记载着相关详情的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申报书提交给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条第2项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条第2项 前段及附录第6号格式)
· 非职工投保人成为属于职工投保人之受雇人、用人单位、公务员及教职员的;
· 属于职工投保人之受雇人及用人单位成为其他经营场所的职工投保人或属于职工投保人之公务员及教职员的;
· 属于职工投保人之公务员及教职员成为属于职工投保人之受雇人及用人单位,或调到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不同的其他机构的;
- 凭借居民户口簿副本(户口副本)无法确认被抚养人与相关职工投保人之间关系的,应附上一份家属关系登记簿的证明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条第2项 后段)
- 向公团申报的职工投保人之内容如有变更,雇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4天内提交职工投保人内容变更申报书给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条第5项 及附录第9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