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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的加入
职工投保人的范围
- 所有经营场所的受雇人及用人单位、公务员及教职员均属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正文)
-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属于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但书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9条)
· 雇用期(聘用期)未满1个月的临时工;
· 根据《兵役法》规定的现役军人(包括不经志愿而被聘任的下士)、转换服役者及国防生(后备军官);
· 经过选举当选并担任公务员且每月不领取报酬或相当于报酬的工资者;
· 非全职工或1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未满60小时的短期工;
· 非全职教职员或一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未满60小时的钟点(临时)公务员及教职员;
· 所在地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受雇人及用人单位;
· 无受雇人或只雇用非全职工或1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未满60小时的短期工的经营场所雇主
※ 相判例:雇佣期间持续1个月以上的临时劳动者是否工投保人(大法院2013年10月24日宣告,2013Du12461
综合考虑到旧《国民健康保险法》(于2011年12月31日全部修订为法律第11141号之前的法律,以下称“本法”)的目的、立法宗旨,以及本法规定的职工投保人范围及经营场所的意义等,建筑企业在承包多项建设工程并进行施工的过程中, 雇用临时工并将其临时工安排到多个建筑工地工作的,即使被其建筑企业雇佣雇用的临时工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未满1个月,如雇用期因继续在其他多个工地工作而 超过1个月,除非另有特殊情形,也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临时工作为与该等建筑企业建立雇佣关系且雇用期超过1个月的所属劳动者,属于本法规定的职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