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的意义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概念
-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防止因疾病或受伤而产生的高昂诊疗费对家庭造成过大负担,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管理并运营国民所缴纳的保险费,必要时通过提供保险津贴,让国民相互分担风险并享受所需的医疗服务(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官网– 政策中心 – 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的特点
- 有义务加入保险(投保)并缴纳保险费
· 若从制度上允许回避投保,可能造成只有疾病隐患极大者才投保(加入保险),从而无法实现健康保险制度的目的——国民相互分担风险及医疗费用。因此,无论本人意向如何,只要从法律上达到一定标准,都有义务加入健康保险,也有义务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官网– 政策中心 – 国民健康保险)。
- 根据负担能力分等级征收保险费
· 就民间保险而言,根据保障范围、疾病隐患程度及合同内容分等级征收保险费。但属于社保范畴的国民健康保险则以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解决医疗费问题为目的运营,因此,其根据收入水平等保险费负担能力分等级征收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官网– 政策中心 – 国民健康保险)。
- 同等保障
· 民间保险根据保险费水平及合同内容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障,但属于社保范畴的国民健康保险,无论保险费负担水平符合与否,均根据有关法令同等支付保险津贴(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官网– 政策中心 – 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 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在韩国境内居住的国民都属于健康保险的投保人(以下称“投保人”)或被抚养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第1项 )
· 依据《医疗津贴法》领取医疗津贴者;
· 依据《关于独立有功者礼遇的法律》及《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的法律》享受医疗保护者(以下称“有功者等医疗保护对象”)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属于投保人或被抚养人。
√ 有功者等医疗保护对象中,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加入健康保险者;
√ 原属于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而被列为有功者等医疗保护对象但尚未向保险人申请取消健康保险者
※ 何谓“被抚养人”?
- “被抚养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主要靠职工投保人维持生计的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条第2项)
· 职工投保人的配偶;
· 职工投保人的直系尊亲属(包括配偶的直系尊亲属);
· 职工投保人的直系卑亲属(包括配偶的直系卑亲属);
· 职工投保人的兄弟姐妹
-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列为被抚养人。(《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1项 )
· 应符合《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所载之抚养条件;
· 应符合《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之2所载之收入及财产状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