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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申请代付金
代付金的申请对象
- “代付金”是指请求支付因雇主被宣告破产或回生程序开始等而导致退休劳动者未能领到的工资、退休金、停业津贴及生产前后休假期间工资(以下称“拖欠工资等”)时,即使有第三者偿还的《民法》第469条的相关规定,仍由雇佣劳动部长官代替雇主支付的制度(《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1项、第2条第3号及《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5条)。
- 在适用于产业灾害保险的机构中工作6个月以上后,自被宣告破产、回生程序开始、事实上申请倒闭日(退休标准日)的1年前的当天以后起至3年内,从该企业或机构退休的劳动者可申请拖欠工资等代付金(以下称“代付金”)(出处:雇佣劳动部)。
问题. 因机构倒闭等原因无法确认雇主时,是否有退休事实的判定标准,以及领取退休金的方式?
答案. 随机构倒闭等的退休事实判定标准与退休金支付方式如下。

区分

内容

退休事实判定标准

·相应机构的停业证明(由税务局发行)

 

·请求劳动者(加入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资格丧失证明材料(参考雇佣保险资格丧失材料的丧失代码等)

 

·可确认劳动者(加入者)已于其他公司就业的证明材料(雇佣保险资格取得事实证明、在职证明等)

 

·上述情况无法确认时,雇佣劳动部长官向劳动者要求提供退休证明,经过向机构以电话询问或向人事负责人及其他劳动者进行询问等事实确认后处理

定额式支付方式

·以从相应机构取得的最终资料为基础,按存款比率向劳动者支付(从支付金额中扣除代付代缴税款)

 

·向机构告知支付给劳动者的明细

定率式支付方式

·支付相应劳动者的存款(从支付金额中扣除代付代缴税款)

 

·此时有未支付的负担额时,向劳动者告知

<出处:雇佣劳动部,行政解释事例(退休金保障组-403 2007.1.25)>
代付金申请方式
- 欲领取代付金的人应当在下列各分类规定申请期限内提交支付请求书(参考《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第7项、《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9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及《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规则》第5条第1项、第2项)。

分类

申请期限及方法

倒闭代付金

决定开始回生程序或宣告破产及雇佣劳动部长官认定没有能力支付未支付工资等时的代付金

有破产宣告等或倒闭等事实认定之日起2年内,景管辖地方雇佣劳动官署向劳动福祉公团提交

简易代付金

命令雇主向劳动者支付未支付工资等的终审判决、支付命令、调停或决定等的代付金

自下达判决等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福祉公团提交

雇佣劳动部长官向劳动者签发可以证明拖欠工资等和拖欠雇主等的拖欠工资等·雇主确认书,确认雇主的未支付工资等时的代付金

自首次签发拖欠工资等·雇主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劳动福祉公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