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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针对未支付退休金的逾期利息支付义务
退休金逾期利息
- 雇主未向劳动者支付退休金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或部分时,直至支付日起须依据以下区分来支付逾期利息(《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9条第1项、第17条第3项、第20条第3项、《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11条第1号、第2号、《劳动标准法》第37条第1项、《劳动标准法施行令》第17条)。

区分

内容

退休金逾期利息

自退休日隔天起十四日内(基于特殊情况,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可延长)未支付时,针对自隔天起至支付日为止的延迟日数支付一年百分之二十的逾期利息

退休年金逾期利息

·以负担额规定缴纳日隔天为起算日,在自退休等支付工资理由生效日起至十四日的期间内,缴纳一年百分之十的逾期利息

 

·自上述期间的隔天起至缴纳负担额日为止的期间内,缴纳一年百分之二十的逾期利息

问题. 依照当事人双方协议延长退休金支付日时,会产生逾期利息吗?
答案. 基于特殊情况,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可延长退休金支付期限,延长期间在当事人同意下可免于违反《劳动标准法》,但仅凭借不符合《劳动标准法施行令》第18条规定的逾期利息适用例外理由的一方当事人的协议,无法免除《劳动标准法》第37条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义务(雇佣劳动部行政解释事例,劳动标准科-3981,2005.7.28)。
逾期利息支付例外时间
- 雇主因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理由而延迟支付退休金时,该理由存在期间不予适用(《劳动标准法》第37条第2项及《劳动标准法施行令》第18条)。
▪ 天灾人祸
▪ 被宣告回生程序开始时
▪ 被宣告破产
▪ 雇佣劳动部长官依据条件与程序认定其不具有支付未支付工资的能力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指示雇主向劳动者支付未支付工资的判决、命令、调整或决定等
√ 确定的终审判决
√ 确定的支付命令
√ 具有类似最终判决效力的诉讼和解、请求认诺等
√ 成立的调整
√ 更改确定调整的决定
√ 确定的执行劝告决定
▪ 依据《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相关法律》、《国家财政法》、《地方自治法》等法令的制约导致难以确保支付退休金的资金
▪ 延迟支付的工资及退休金的全部或部分的存在与否由法院或劳动委员会来争论的事实被判定为合理时
▪ 此外,具有以上述内容为准的理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