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退休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时间
- 领取退休金的权利在三年间未行使时,将因时效而被消灭(《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10条)。
- 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的消灭时效自可行使权利时起进行(《民法》第166条第1项)。
※ 未对时间有所规定时,提供劳动最后一天的隔天为退休日,自退休日起可行使权利。
退休金请求权消灭时效的中断
消灭时效的中断理由
- 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因以下理由可被中断(参考《民法》第168条)。
· 请求
· 扣押或假扣押、假处分
· 批准
消灭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进行
- 时效中断时,至中断所经过的时效时间将不予计入,自中断理由结束时起重新进行(《民法》第178条第1项)。
- 因请求裁决而中断的时效,自裁决确定时起重新进行(《民法》第178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