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退休金的扣押等
退休金的扣押禁止
- 相当于退休金、退休年金及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工资债券的二分之一的金额不得扣押(《民事执行法》第246条第1项第4号正文、第5号)。
- 退休年金的扣押金额,在考虑到最低生活费不能达到一定金额时,或超过所估算的标准家庭生活费的金额时,须按以下区分金额来执行(《民事执行法》第246条第1项第4号附文及《民事执行法施行令》第3条、第4条)。
退休年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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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禁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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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未满三百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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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百八十五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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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介于三百万韩元到六百万韩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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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退休年金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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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超过六百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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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三百万韩元 +(每月退休年金金额的二分之一 – 每月三百万韩元)x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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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与担保提供的禁止
- 退职年金制度(包括中小企业退职年金基金制度)的工资领取权不得转让、扣押或作为担保(《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7条第1项)。
- 但退休年金加入者在符合购买房产等理由与条件时,可以领取退休年金制度的工资的权利作为担保(《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7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