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金支付方式
退职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 雇主须向持续工作满一年的退职劳动者支付三十日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退职金(《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第1项、第2条第4号及《劳动标准法》第2条第1项第6号、第2项)。
· “平均工资”是指须计算平均工资的理由生效日前三个月内,支付给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除以期间天数的金额。
· 平均工资低于劳动者的一般工资时,将以一般工资作为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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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金 = [(1天平均工资×30天) × 总持续工作时间] ÷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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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在劳动者退职时,须在支付理由生效后十四日内(基于特殊情况,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可延长支付期限)支付退职金(《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第1项)。
- 上述退职金必须支付至劳动者指定的个人型退职年金制度的账户,或是《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23条之8规定的账户(《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第2项正文)。
※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第2项但书及《《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施行令》第3条之2)。
√ 劳动者55岁以后退休获得工资时
√ 工资低于劳动雇佣部长官规定并公示的金额
√ 劳动者死亡时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持有可从事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在韩国工作,并在退职后前往国外时
√ 其他法令规定扣除全部或部分工资时
有关育儿休职等劳动者的退职金计算方式
- 计算平均工资的时间中出现生产前后休假及流产、死产休假期和育儿休假期时,须将对应期间及该期间内支付的工资从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时间与工资总额中扣除(《劳动标准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3号、第5号)。
- 依据《劳动标准法》第二条第六号,计算在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时,须将该劳动者在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期间从平均工资计算时间中扣除(《男女雇用平等及工作、家庭并进支援的相关法律》第19条的3第4项)。
退职金计算相关事例
工资中包括退休金时
相关判例1 –工资中包括的退职金不予承认时
雇主与劳动者针对提前支付每月支付的工资或每日支付的日工资、以及作为退职金的一定金额的约定因违反强行法规,被视为无效。雇主通过向劳动者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的名义为退职金的金额而引起相应金额的损失,而劳动者却取得相应金额的利益,因此劳动者领取的名义为退职金的金额为不当所得,须返还给雇主(大法院2010.5.20宣告,2007da90760全员合议体判决)。
相关判例2 – 工资中包括的退职金予以承认时
就工资而言,在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将退职金包含到每月工资或日工资等中、退职时不另行支付的主旨协议,还将与工资区别开来的名义为退职金的金额数额予以固定,考虑扣除名义为退职金的金额的工资额等时,包括退职金分期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对比之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标准法》等未对劳动者产生不利等,仅适用于雇主与劳动者针对区别于工资、以退职金名义追加支付一定金额予以约定的情况。但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相关约定以不支付退职金为目的,仅采取退职金分期约定形式时不予适用(大法院2012.12.13宣告,2012da77006判决)。
退职金计算时间内包括休职期时
- 平均工资计算时间内包括符合以下的时间时,须将该期间及在该期间领取的工资从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时间与工资总额中扣除(《劳动标准法施行令》第2条第1号项)。
平均工资计算除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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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在实习的劳动者自实习开始日起的3个月以内的时间 ▪ 因雇主责任原因导致的停业时间 ▪ 生产前后休假及流产、死产休假期 ▪ 因工伤或疾病的疗养导致的停业时间 ▪ 育儿休职期 ▪ 罢工、怠工、封锁工作单位等争议行为时间 ▪ 因服兵役而导致休职或不能劳动的时间(领取工资时除外) ▪ 因工作以外的受伤、疾病或其他理由经雇主同意后的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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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职时间超过三个月,导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时间消失时,须将休职第一天视为平均工资计算理由生效日,计算之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参考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