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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退职金支付方式
退职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 雇主须向持续工作满一年的退职劳动者支付三十日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退职金(《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第1项、第2条第4号及《劳动标准法》第2条第1项第6号、第2项)。
· “平均工资”是指须计算平均工资的理由生效日前三个月内,支付给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除以期间天数的金额。
· 平均工资低于劳动者的一般工资时,将以一般工资作为平均工资。

 

退职金 = [(1天平均工资×30天) × 总持续工作时间] ÷ 365

 

- 雇主在劳动者退职时,须在支付理由生效后十四日内(基于特殊情况,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可延长支付期限)支付退职金(《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第1项)。
- 上述退职金必须支付至劳动者指定的个人型退职年金制度的账户,或是《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23条之8规定的账户(《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第2项正文)。
※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第2项但书及《《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施行令》第3条之2)。
√ 劳动者55岁以后退休获得工资时
√ 工资低于劳动雇佣部长官规定并公示的金额
√ 劳动者死亡时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持有可从事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在韩国工作,并在退职后前往国外时
√ 其他法令规定扣除全部或部分工资时
有关育儿休职等劳动者的退职金计算方式
- 计算平均工资的时间中出现生产前后休假及流产、死产休假期和育儿休假期时,须将对应期间及该期间内支付的工资从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时间与工资总额中扣除(《劳动标准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3号、第5号)。
- 依据《劳动标准法》第二条第六号,计算在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时,须将该劳动者在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期间从平均工资计算时间中扣除(《男女雇用平等及工作、家庭并进支援的相关法律》第19条的3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