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工作时间的计算
持续工作时间的含义
- “持续工作时间”是指自签订劳动合同至合同废止为止的时间,时间予以规定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以合同期的结束作为雇佣关系的终止(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38页及行政解释雇佣区别改善科-2457,2013.12.6,雇佣劳动部)。
- 依据以上规定,持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平均工作四周且每周规定工作时间为十五小时以上的劳动者可领取退职金(《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第4条第1项但书)。
问题1. 合同期为自今年1月2日至明年1月1日(公休日)时可以领取退职金吗?
答案1. 劳动合同期为确定的情况时,由于1月1日为免除提供劳动义务的日子(机构公休日),因此即使未能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也应被视作属于从属期间;因为劳动者离职日为1月2日,所以雇主须向劳动者支付退职金(参考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47页)
问题2. 休职期也被包含在持续工作时间内吗?
答案2. “持续工作时间”是指与同一雇主长期维持雇佣从属关系并提供劳动的时间,包含在雇主许可下的休职状态。但因留学等个人原因而引起的休职期依据集体协议或就业规定等规章,在计算退休金时可能将不会被核算至持续工作时间内(参考劳动雇佣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57页)。
问题3. 见习(实习)期也包含在持续工作时间内吗?
答案3-1. 见习(实习)期与公司维持雇佣从属关系并提供劳动时,见习(实习)时间须包含在计算退休金的持续工作时间内(光州地方法院2004.4.18宣告,2002ga段1180判决)。
答案3-2. 作为见习或实习生被录用,工作途中被采用为正式职员并不间断持续工作时,即使在工作时间中存在提供劳动形态的转换,作为见习或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及作为正式职员的工作时间的合计时间须被视为作为退职金计算依据的持续工作时间(大法院1995.7.11宣告,93da26168判决)。
持续工作时间的更新或重复
- 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同时更新劳动合同期或重复签订相同条件的劳动合同时,须合计全部更新或重复的合同时间来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大法院1995.7.11宣告,93da26168判决)。
- 即使在更新或重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间有部分时间间断,因该期间对比整体劳动合同期并不长,考虑到季节因素或放假期间等相应工作的特性、以及针对待命时间及充电而给予的休息时间等情况,在该期间未提供劳动或被认定有不支付工资的合理原因时,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该期间也依然维持(大法院2006.12.7宣告,2004da29736判决)。
持续工作时间相关事例
临时工的持续工作时间计算方式
- “临时工”是指按一日为单位的合同录用、当日劳动结束时劳动合同也随即终止、持续劳动关系未能维持的劳动者(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40页)。
- 名义上虽为临时工,但在建筑工地等未确定期限的情况下被录用后,通常劳动关系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持续,在没有特殊情况时预计将至一项工程结束时为止持续工作,此时雇佣关系可被视为持续至工程结束时为止(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40页)。
- 每周规定工作时间为十五小时以上及以下反复进行时,持续工作时间以劳动者退休日为准来计算;持续工作时间须除去整体在职期间内每周规定工作时间不满十五小时的时间(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 第41页)。
- 即使建筑临时工的建筑工地发生改变,也将被视为持续工作,该期间为一年以上时,劳动者从最后的建筑工地退休时原则上将被支付给退休金(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41页)。
营业转让时持续工作计算方式
- “营业转让”是指依照一定的营业目的,通过组织化总体在维持其同一性的同时将人力、物力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移交。此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原则上由接受转让营业的企业全面承接,维持劳动的持续性。
※ 判断A企业与B企业就营业的转让及受让是否有明示或暗示的协议,A企业的负债、债权及债务等是否被接管等事实关系,确定其属于营业的转让及受让时,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将包含于在B公司计算退职金的持续工作时间内(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51页)。
- 企业将工作领域的一部分进行转让,按照依转让及受让工作的企业们的营业方针做出的单方面的决定,如果须经过的退职与再入职仅仅为形式,即使经过这样的形式领取到退职金,也无法视作企业有与劳动者中断劳动关系的意向,因此持续劳动关系不会被中断。此时劳动者如果在最终受让工作的企业退职时,该企业具有支付从与包括在转让工作的企业的工作时间在内的工龄相对应的退职金中扣除已支付的退职金所剩部分的义务(大法院2005.2.25宣告,2004da34790判决)。
外国人劳动者再入境时的持续工作时间计算方式
- “持续工作时间”是指与同一雇主长期维持雇佣从属关系并提供劳动的时间,包含在雇主许可下的休职状态(参考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48至49页)。
· 出国前,雇主以继续雇佣劳动者为前提条件,填写“再入境就业活动申报”并维持雇佣从属关系;劳动者在雇主的批准下于一定期间出国后再入境并继续工作时,该期间将被包含在持续工作时间内
· 但劳资当事人之间针对未实际提供劳动的“自行出国”时间做出从自行出国时起终止劳动关系、再入境时重新于企业开始劳动关系的规定时,须依此来判定。
改变职种时的持续劳动时间计算方式
- 在同一机构中作为临时工入职、工作途中被录用为正式或技术职员且持续工作的劳动者,对于计算其退职金的持续劳动工龄的判定须综合考虑具体的事实关系(参考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49至50页)。
· 劳动者依照自主意志在表示希望辞去临时工的意向且雇主予以受理后,经过参加为转换为正式或技术职员而举办的考试等录用程序时,劳动关系的中断被视为有效。
· 但在维持作为临时工的劳动关系下,经过特别录用程序后被录用,此后才递交临时工辞职信、转为正式或技术职员时,由于仅是从临时工转换为正式或技术职员,因此劳动关系的中断被视为无效。
※ 有关不同个例的持续工作时间计算方式的详情请于《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或雇佣劳动部(http://www.moel.go.kr, ☏ 135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