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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持续工作时间的计算
持续工作时间的含义
- “持续工作时间”是指自签订劳动合同至合同废止为止的时间,时间予以规定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以合同期的结束作为雇佣关系的终止(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38页及行政解释雇佣区别改善科-2457,2013.12.6,雇佣劳动部)。
- 依据以上规定,持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平均工作四周且每周规定工作时间为十五小时以上的劳动者可领取退职金(《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第4条第1项但书)。
问题1. 合同期为自今年1月2日至明年1月1日(公休日)时可以领取退职金吗?
答案1. 劳动合同期为确定的情况时,由于1月1日为免除提供劳动义务的日子(机构公休日),因此即使未能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也应被视作属于从属期间;因为劳动者离职日为1月2日,所以雇主须向劳动者支付退职金(参考雇佣劳动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47页)
问题2. 休职期也被包含在持续工作时间内吗?
答案2. “持续工作时间”是指与同一雇主长期维持雇佣从属关系并提供劳动的时间,包含在雇主许可下的休职状态。但因留学等个人原因而引起的休职期依据集体协议或就业规定等规章,在计算退休金时可能将不会被核算至持续工作时间内(参考劳动雇佣部,《劳动者退职金保障法问题解答集》,第57页)。
问题3. 见习(实习)期也包含在持续工作时间内吗?
答案3-1. 见习(实习)期与公司维持雇佣从属关系并提供劳动时,见习(实习)时间须包含在计算退休金的持续工作时间内(光州地方法院2004.4.18宣告,2002ga段1180判决)。
答案3-2. 作为见习或实习生被录用,工作途中被采用为正式职员并不间断持续工作时,即使在工作时间中存在提供劳动形态的转换,作为见习或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及作为正式职员的工作时间的合计时间须被视为作为退职金计算依据的持续工作时间(大法院1995.7.11宣告,93da26168判决)。
持续工作时间的更新或重复
- 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同时更新劳动合同期或重复签订相同条件的劳动合同时,须合计全部更新或重复的合同时间来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大法院1995.7.11宣告,93da26168判决)。
- 即使在更新或重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间有部分时间间断,因该期间对比整体劳动合同期并不长,考虑到季节因素或放假期间等相应工作的特性、以及针对待命时间及充电而给予的休息时间等情况,在该期间未提供劳动或被认定有不支付工资的合理原因时,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该期间也依然维持(大法院2006.12.7宣告,2004da29736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