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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劳动者
劳动者
- “劳动者”与职业种类无关,是指以获取工资为目的,在企业或机构提供劳动的人(《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2条第1号及《劳动标准法》第2条第1项第1号)。
相关判例1 -《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劳动者判定标准
《劳动标准法》对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判定,比起看合同形式归雇佣合同、承包合同或委任合同中的哪一种,更须依照劳动提供关系的实质是否是劳动提供者在企业或机构以获取工资为目的,按从属关系向雇主提供劳动(大法院2017.1.25宣告,2015da59146判决)。
相关判例2 – 美容学院讲师未受到雇主具体、个别的指挥、监督,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非劳动所得税,且未加入四大保险时
基本工资按讲师的授课时间支付,依据负责科目及授课时间有所不同,没有学生、负责科目被停课后无法领取课时费的情况;就本人的课时费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非劳动所得税,从课时费收入中未征收劳动所得税、而是仅扣除企业所得税、居民税后支付剩余部分的情况;未作为上述学院的机构劳动者加入健康保险、国民年金、雇佣保险、伤害保险等“四大保险”的情况;被告人针对讲师未规定与服务、处罚等相关的就业规定、服务规定、人事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的情况,以上情况不过只是在近来激增的时间制劳动者身上出现的普遍现象,或是雇主凭借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在事实上随意规定的现象。此外,讲师之所以未受到雇主就授课内容或方式等的具体、个别的指挥、监督,只是因为授课这项工作在特性上需要通过智力活动来实现,不能视作因为他们不属于劳动者。因此仅凭借以上情况不能否认上述美容学院讲师的劳动者特征(大法院2007.9.7宣告,2006dou777判决)。
- 长期雇用四人以下劳动者的机构自2010年12月1日起适用《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依据以下规定须支付退休金(《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附件(法律第10967号,2011.7.25)第8条)。
· 2010年11月30日以前的退休金:没有支付退休金的义务
· 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为止的退休金:50%
· 2013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金: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