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的变更
退休金种类及内容的变更
- 雇主欲将退休金制度变更为其他类型的退休金制度时,须经过由超过半数的劳动者加入的工会(没有超过半数的劳动者加入的工会时,超过半数的劳动者)同意(《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4条第3项)。
- 雇主欲将退休金制度变更为其他类型的退休金制度时,须听取工会(没有超过半数的劳动者加入的工会时,超过半数的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4条第4项)。
※ 但欲向不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变更时须经过工会(没有超过半数的劳动者加入的工会时,超过半数的劳动者)同意
- 雇主不经工会(没有超过半数的劳动者加入的工会时,超过半数的劳动者)或个别劳动者的同意、不听取其意见而擅自变更退休金的类型及内容时,处以五百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46条第1号)。
退休年金的变更与废止等
退休年金的变更
- 在维持定率式退休年金的状态下将其变更为定额式退休年金时,在申报定额式制度规章的同时须完成定率式制度规章的变更(转换为定额式后对停止缴纳定率式负担额等进行明示)(出处:雇佣劳动部退休年金常见问题)。
退休年金制度的废止、中断
- 退休年金制度废止或运营中断时,废止以后或中断期间适用退休金制度(《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8条第1项)。
- 雇主在退休年金制度废止的情况下须立即采取以存款来支付工资时所需的以下措施(《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8条第2项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38条)。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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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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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雇佣劳动部长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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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退休年金制度废止日起,在一个月内须递交包括以下事项的废止申报单 ·劳动者代表就退休年金制度废止的同意书 ·退休年金制度废止理由及废止日 ·以退休年金制度废止日为准计算的该企业的存款及未缴负担额 √ 定额式退休年金制度:存款不足金额 √ 定率式退休年金制度:包括延迟缴纳负担额的逾期利率在内的金额 ·未缴负担额的预计缴纳日等解决方案(仅限定率式退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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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年金加入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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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退休年金制度废止日为准计算的该企业的存款及未缴负担额 √ 定额式退休年金制度:存款不足金额 √ 定率式退休年金制度:包括延迟缴纳负担额的逾期利率在内的金额 ·工资明细及支付程序 ·中间结算对象时间 ·未缴负担额的预计缴纳日等解决方案(仅限定率式退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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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退休年金机构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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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自退休年金制度废止日起,在十四日内须向退休年金机构缴纳未缴负担额 ·要求退休年金机构向年金加入者支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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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及退休年金机构在退休年金制度中断的情况下须维持运作存款所需的业务及以下业务(《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8条第3项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39条)。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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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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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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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向加入劳动者告知制度中断理由及中断日、再开始日程、未缴负担额的缴纳计划等制度中断期间的处理方案等 ·依据《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2条第2项全段,实施对加入者的教育 ·退休年金制度中断时也须采取必要措施以执行支付工资的要求、存款的运作等法令等规定的业务 ·此外,由雇佣劳动部长官规定的维持退休年金制度的连续性及保护加入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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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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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入者退休等为理由的工资的支付 ·依据《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2条第2项附件,实施对受委托加入者的教育 ·由法令及运作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规定的支付工资、运作存款、运作状况的告知等相关业务 ·此外,由雇佣劳动部长官规定的维持退休年金制度的连续性及保护加入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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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及退休年金机构在退休年金制度废止的状态下,向加入者支付工资时,须向加入者指定的个性化退休年金制度账户以移交的方式进行支付(《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8条第4项正文)。
※ 但加入者未指定个性化退休年金制度的账户时,须移交至由该退休年金机构运营的账户(《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8条第4项但书)。
- 加入者在退休年金制度废止的状态下,以个性化退休年金制度的账户领取工资时,被视为中间结算后领取;此时,中间结算对象时间分类如下(《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8条第5项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40条)。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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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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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式退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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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结算金考虑将各企业积累的金额依据不同加入者的工龄、平均工资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13条第4号的工资标准来按比例计算 ·中间结算对象时间以中间结算金为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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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率式退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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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结算对象时间按不同加入者加入退休年金日至雇主缴纳负担额对应期限的最后一天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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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退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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