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金机构的义务
诚信义务
- 退休年金机构须诚实地为加入者执行该业务(《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3条第1项)。
遵守合同义务
- 退休年金机构须遵守以下合同内容(《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3条第2项、第28条第1项、第29条第1项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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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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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运作管理业务合同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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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雇主或加入者的存款运作方式及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息提供 · 事先指定运作制度的设定及管理相关业务(仅限设定固定工资型退职年金制度时) ·存款运作状况的记录、保管、告知 · 向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退休年金机构转达雇主或加入者选定的运作方式的业务 · 制定及运营个性化退休年金制度 · 实施雇主委托的教育 · 退休年金机构为主管机关时的以下业务 √ 计算负担额 √ 退休等理由生效时,将雇主针对选定支付工资的退休年金机构的指示传达给该退休年金机构的业务 √ 与多个退休年金机构就退休年金制度的运作管理业务签订合同时,为稳定、统一地运作制度而所需的事项,如退休年金机构为主管机关时其他新加入者的登记、存款金额及运作状况的告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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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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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及管理账户 · 领取负担额 · 保管及管理存款 · 履行由执行运作管理业务的退休年金机构传达的存款运作指示 · 工资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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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金机构的禁止行为
禁止拒绝签订合同等
- 退休年金机构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做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行为(《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3条第3项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34条第1项)。
· 拒绝签订运作管理业务执行合同
· 拒绝签订资产管理业务执行合同
· 强迫与特定的退休年金机构签订合同
· 将雇主或加入者的运作指示等通过执行业务而得知的信息用于获取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
· 以向雇主、加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延长已有贷款或提供新贷款等金融交易上的优惠为条件,要求签订退休年金合同
· 强迫雇主或加入者选择特定运作方式
· 向雇主或加入者针对特定运作方式的价值上涨或下跌提供肯定的或无合理根据的判断
· 针对存款运作方式等,越过普通条件,仅展示明显有利的条件
· 将保障支付本息的运作方式的利息等在无正当理由下对雇主或加入者实施区别适用
· 向雇主或加入者将以尚未确定的运作方式获取的收益以确定的方式
· 根据事先指定运作方法,与存款运作相关的下列行为
√ 利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事先指定运作方法获批并进行运作的行为
√ 优待特定加入者,使收益率出现大幅度差距等区别对待加入者的行为
√ 利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提供或通报信息的行为
运作管理业务上的禁止行为
- 执行运作管理业务的退休年金机构不得做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行为(《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3条第4项、《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35条第1项及《退休年金监督规定》第16条第1项)。
· 签订合同时,约定承担或将承担加入者或雇主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向加入者或雇主提供经济价值过高的附加服务或由退休年金机构承担本该由加入者或雇主承担的经费等符合以下各项约定提供或将提供特别利益的行为
1. 为诱导签订或维持合同而提供财物
2. 不以条款为依据的手续费优惠
3. 承担本该由加入者或雇主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4. 代付加入者或雇主从该退休年金机构贷款的利息
5. 提供不以条款为依据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附带服务
6. 此外,以从1.到5.的利益为准,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经济利益
√ 承担本该由雇主或加入者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 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无形的财产或经济利益
√ 在进行退休年金以外的交易时,提供贷款、存款利息优惠等比普通交易条件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
√ 反映退休年金合同以外的其他交易业绩的退休年金商品的利息优惠
√ 以加入退休年金为由,答应雇主提出的要求购买雇主或与雇主具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服务的要求
· 将加入者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在执行退休年金制度的运作业务所需范围之外进行使用
· 以谋取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为目的,向加入者或雇主提出特定运作方式
针对禁止行为的制裁
- 退休年金机构违反签署合同或运作管理业务时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44条第4号)。
- 金融委员会为促进退休年金制度的稳定运营、保护劳动者享受退休金的权利,就运作管理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对退休年金机构进行监督;出现违反行为时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6条第3项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37条第1项)。
· 向退休年金机构提出警告、向管理人员提出警告或要求对职员做出警告、训诫、减薪、停止、免职的处罚
· 命令对该违反行为进行修正
· 劝说管理人员卸任或要求其停职
· 六个月以内部分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