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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退休年金机义务
诚信义务
- 退休年金机构须诚实地为加入者执行该业务(《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3条第1项)。
遵守合同义务
- 退休年金机构须遵守以下合同内容(《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33条第2项、第28条第1项、第29条第1项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区分

内容

有关运作管理业务合同的遵守

· 针对雇主或加入者的存款运作方式及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息提供

 

· 事先指定运作制度的设定及管理相关业务(仅限设定固定工资型退职年金制度时)

 

·存款运作状况的记录、保管、告知

 

· 向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退休年金机构转达雇主或加入者选定的运作方式的业务

 

· 制定及运营个性化退休年金制度

 

· 实施雇主委托的教育

 

· 退休年金机构为主管机关时的以下业务

 

√ 计算负担额

 

√ 退休等理由生效时,将雇主针对选定支付工资的退休年金机构的指示传达给该退休年金机构的业务

 

√ 与多个退休年金机构就退休年金制度的运作管理业务签订合同时,为稳定、统一地运作制度而所需的事项,如退休年金机构为主管机关时其他新加入者的登记、存款金额及运作状况的告知等

有关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的遵守

· 制定及管理账户

 

· 领取负担额

 

· 保管及管理存款

 

· 履行由执行运作管理业务的退休年金机构传达的存款运作指示

 

· 工资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