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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雇主的义务
退休年金诚信义务
- 雇主遵守法令、退职年金规章或中小企业退职年金基金标准合同,为安全地运营加入者等的退职年金,须诚实履行以下事项(《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32条第1项及《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施行令》第31条)。
· 针对执行运作管理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等退休年金制度的整体能力与专业性进行综合评判后选定退休年金机构。
※ 此时,长期雇佣三百名劳动者以上的企业雇主在申报退休年金规章或选定、变更退 休年金机构时,须向雇佣劳动部长官递交退休年金机构选定、变更理由书。
· 向劳动福祉公团或退职年金机构(根据《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施行令》第4条第6项规定跟多个退职年金机构签订关于运营管理业务合同的情况是指主干机关)提供团体协议、就业规则、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等计算负担额,以及确认是否具备《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16条规定的工资支付能力等所需的资料。
· 委托退职年金机构或专业机构实施加入者教育时,须提供协助以便进行集中教育。
· 主干机关选定或变更时,须在选定日或变更日起7日内告知履行运营管理业务的退休年金机构。
退休年金教育义务
- 设定固定工资型退职年金制度、固定缴款型退职年金制度的雇主每年须向加入者就该企业的退职年金制度运营状况及以下事项进行一次以上的教育(《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32条第2项及《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施行令》第32条第1项)。

区分

教育内容

制度一般内容

· 工资类型的相关事项、领取条件、工资金额等不同制度的特征及区别

 

· 运营担保贷款、中途提取及逾期利息等该企业退职年金制度的相关事项

 

· 作为计算薪金或负担额标准的工资等相关事项

 

· 退休时工资支付程序及将存款转移至个人型退职年金制度或中小企业退职年金基金制度加入者负担额账户中的相关事项

 

· 年金所得税及退休所得税等纳税体系的相关事项

 

· 该企业退休年金制度中断或废止时的处理方法

 

· 考虑到加入者的所得、资产、负债、年龄及工龄等的资产、负债管理一般原则及养老计划重要性的相关事项

制定定额式退休年金制度

· 最近三年的负担额缴纳状况

 

· 不同工资类型的标准工资金额水平

 

· 应对前工作年度末标准最少存款的存款状况

 

· 制定财务稳定计划时的计划书及实施状况

 

· 此外,存款运作状况、运作目标等相关事项

制定定率式退休年金制度

· 雇主的负担额水平、缴纳时间及缴纳状况

 

· 由两个以上的雇主参与的定率式退休年金制度的标准规章及标准合同的相关事项

 

· 为实现稳定运作存款的分散投资等投资原则的相关事项

 

· 由退休年金机构提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种存款运营方式的收益结构、出售标准价、投资风险及手续费等相关事项

定额式退休年金减少预防措施
- 设定固定工资型退职年金制度的雇主在出现以下任一事由时,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退职金可能会减少并通过与劳动者代表协商,把其变更为固定缴款型退职年金制度或中小企业退职年金基金制度,改善退职工资计算标准等,对预防劳动者退职工资减少采取必要措施(《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32条第5项)。
· 雇主欲通过集体合同及就业规则以特定的年龄、连续工作时间、工资额为标准,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延长或保障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时。
· 雇主与劳动者协商后,每天缩短1小时以上或每周缩短5小时以上的规定劳动时间,由于规定劳动时间的缩短,劳动者决定持续劳动3个月以上时
· 因劳动时间缩短,劳动者工资减少时
· 其他《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工资减少的情况
- 对未告知劳动者退职工资可能会减少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退职工资减少的雇主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46条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