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退休金制度
退休金制度的制定
退休金制度
- 欲实施退休金制度的雇主须制定向持续工作满一年的退休劳动者支付三十日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退休金的制度(《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第1项)。
拟定的退休金制度
- 2005年12月1日之前,雇主将劳动者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加入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退休保险或一次性退休金委托,劳动者在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或年金时,被视为制定了退休金制度[《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附件(法律第10967号,2011.7.25.)第2条第1项正文及《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施行令》附件(总统令第23987号,2012.7.24)第4条第1项]。
· 退休劳动者可直接向办理退休保险等的金融机关(以下称“保险机构等”)选择一次性付款或以年金(加入一次性退休金委托时除外)的方式领取退休金
※ 但持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动者无法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或年金,其对应的一次性退休金或年金归雇主所有
· 退休保险等合同终止时,返还金(以下称“终止返还金”)归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劳动者所有
※ 但持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劳动者,其终止返还金归雇主所有
· 依照退休保险,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劳动者领取一次性退休金、年金或终止返还金的权利不可转让或作为担保
· 保险机构等在签订退休保险等合同前,须告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签订后,该事实须将另行告知
· 保险机构等须告知投保人或受益人每年的保险费或信托分期付款的缴纳情况,以及预计可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或年金的金额
退职金减少预防措施
- 设定退职金制度的雇主在出现以下任一事由时,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退职金可能会减少并通过与劳动者代表协商,把其变更为固定缴款型退职年金制度或中小企业退职年金基金制度,改善退职工资计算标准等,对预防劳动者退职工资减少采取必要措施(《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32条第5项)。
· 雇主欲通过集体合同及就业规则以特定的年龄、连续工作时间、工资额为标准,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延长或保障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时;
· 雇主与劳动者协商后,每天缩短1小时以上或每周缩短5小时以上的规定劳动时间,由于规定劳动时间的缩短,劳动者决定持续劳动3个月以上时;
· 因劳动时间缩短,劳动者工资减少时;
· 其他《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工资减少的情况时。
- 对未告知劳动者退职工资可能会减少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退职工资减少的雇主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46条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