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修缮储备金
长期修缮储备金的意义
- “长期修缮储备金”是指300户以上的公寓、安装有电梯的公寓或者中央集中供暖公寓等的管理人员,根据长期修缮计划向该住宅所有人征收并累积用于替换与维修主要设施所需的金额(《共同住宅管理法》第29条第1项与第30条第1项)。
请求退还长期修缮储备金
长期修缮储备金的承担主体
- 长期修缮储备金必须由公寓等共同住宅的所有人承担,但根据共同住宅的管理规定,通常承租人同管理费一起缴纳(《共同住宅管理法》第30条第1项)。
- 承租人已缴纳的长期修缮储备金在租赁终止时,向该共同住宅的所有人请求退还即可领取(参考《共同住宅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