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
承租人的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
- 住宅的承租人为了使用方便,获得出租人同意,获得的住宅附属物品或是有从出租人处收购的附属物品时,在租赁终止时可向出租人请求收购此附属物品(《民法》第646条)。
※ 附属物品是指建筑物附属物品归承租人所有,虽然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但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够带来客观便利的物品。
转租人的附属物品收购请求权
- 承租人在合法转租租赁住宅时,转租人为了使用方便,获得出租人同意,存在附属物品的情况下,在转租终止时可向出租人请求收购此附属物品,从出租人处收购的附属物品或获得其同意,从承租人处收购的附属物品均可请求其进行收购(《民法》第647条)。
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的行使
行使时期
- 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的行使时期不存在限制,即使是租赁终止,退还租赁住宅以后,只要未放弃收购请求权就可请求收购附属物品。
对方
- 承租人针对附属物品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具备租赁权对抗力的情况下,也可向继承该出租人地位的人请求收购附属物品。
附属物品收购请求权的限制
- 承租人由于未支付租金等存在未履行债务时,承租人的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将不被认证(大法院1990.1.23.宣判 88DaKa7245、88DaKa7252判决)。
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的效果
若承租人书面或者口头请求收购附属物品,则买卖合同成立。
违反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相关规定、对承租人不利的协议视为无效(《民法》第6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