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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
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
承租人的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
- 住宅的承租人为了使用方便,获得出租人同意,获得的住宅附属物品或是有从出租人处收购的附属物品时,在租赁终止时可向出租人请求收购此附属物品(《民法》第646条)。
※ 附属物品是指建筑物附属物品归承租人所有,虽然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但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够带来客观便利的物品。
转租人的附属物品收购请求权
- 承租人在合法转租租赁住宅时,转租人为了使用方便,获得出租人同意,存在附属物品的情况下,在转租终止时可向出租人请求收购此附属物品,从出租人处收购的附属物品或获得其同意,从承租人处收购的附属物品均可请求其进行收购(《民法》第6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