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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
有益费偿还请求
承租人的有益费偿还请求权
- 有益费偿还请求权是指承租人由于租赁关系,在租赁住宅的使用、获取收益过程中,为了增加其客观价值投入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在租赁终止时,仅限其价值存在增加额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根据出租人的选择向出租人请求偿还已支付的金额或者增加额(《民法》第626条第2项与大法院1991.8.27.宣判 91Da15591、15607反诉判决)。
※ 有益费必须是承租人为了增加租赁物的客观价值而投入的费用。
- 有益费偿还请求的范围为在承租人作为有益费支出的费用和现存增加额中,承租人获得按照出租人的选择进行偿还的金额(《民法》第626条第2项前段)。
有益费偿还请求时期与期限
- 承租人在支出有益费时,与支出必要费用的情况不同,必须在租赁终止时才可提出请求(《民法》第626条第2项前段)。
· 承租人请求偿还有益费后,出租人必须对此给予回应。法院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间内推迟偿还(《民法》第626条第2项后段)。
- 有益费的偿还请求期限为出租人获得租赁住宅退还之日起6个月以内(适用根据《民法》第654条规定的第617条)。
有益费偿还请求权的放弃
- 承租人的有益费偿还请求权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事项,可放弃或者受到限制(《民法》第6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