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要求
分红要求
- 分红要求是指参与其他债权人发起的执行流程,为了在相同的财产出售款中获得偿还,由债权人提出的申请。
分红要求的流程
可要求分红的债权人
- 取得优先偿还权的承租人和小额承租人,参与由其他债权人发起的执行流程,可要求分红(《民事执行法》第88条第1项,《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2第2项与第8条)。
分红要求的时期与最后期限
- 承租人自扣押生效后至执行法院规定的分红要求最后期限为止,必须提出分红要求(《民事执行规则》第91条第1项)。
· 承租人对于出租人的财产申请拍卖时,即使不提出要求也可以获得分红。此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未能获得分红而不应该获得分红的人获得分红时,则承租人对于获得分红的人具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大法院2000.10.10.宣判 99Da53230判决)。
分红要求的申请
- 承租人必须用记录有债权原因和额数的书面文件,向执行法院申报权利并申请分红要求。此种情况下还必须在申请书中附带具有执行力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他证明分红要求资格的书面文件(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和居民登记本副本等)(《民事执行规则》第48条)。
承租人的分红额
- 具备对抗力与法定日期的承租人
· 具备对抗力与法定日期的承租人截至分红要求的最后期限要求分红时,以该优先偿还权产生日期为准,按照预先抵押权等其他分红债权人之间的先后顺序决定分红次序,并以此规定分红金额(参考《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2第2项)。
- 具备最优先偿还权的小额承租人
· 小额承租人在首次开始拍卖判决登记前具备对抗条件,在分红要求的最后期限截止前要求分红时,将比其他担保物权人优先获得保证金中的一定金额(《住宅租赁保护法》第8条第1项)。
- 进行租赁权登记的承租人
· 在开始拍卖判决前完成租赁权登记的承租人,即使未要求分红也会理所当然地获得分红(《民事执行法》第148条第3号)。
· 在开始拍卖判决后完成租赁权登记的承租人,仅限在分红要求的最后期限截止前要求分红时可参与分红(参考《民事执行法》第148条第2号与《民事执行规则》第91条第1项)。
分红的实施
- 法院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未提出合法异议,或者在分红日未出席视为同意分红的情况下,按照分红单原案实施分红(《民事执行法》第153条第1项)。
对抗力和优先偿还权的保留必要
对抗力和优先偿还权的保留
- 承租人如果具备对抗条件(住宅的移交+居民登记)和租赁合同书上的法定日期,则承租人参与拍卖或者公卖流程时,相比次级权利人及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偿还保证金。小额承租人将最先获得偿还(《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2第2项与第8条)。
对抗力和优先偿还权的选择性行使
具备对抗力和优先偿还权的承租人可选择性行使对抗力和优先偿还权。
- ① 可以选择参与租赁住宅分红流程,行使优先偿还权,从该住宅的变现金额中优先获取偿还,② 也可以不参加分红流程,向租赁住宅的竞买人行使对抗力,截至退还保证金之前主张租赁关系的存续(《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1项与第3条的2第2项)。
承租人的分红要求和租赁合同的结束与否
承租人获得全额保证金分红时
- 租赁住宅被拍卖时,租赁关系在拍卖法院向出租人通知分红要求事实时结束(大法院 1998.9.18.宣判 97Da28407判决)。
承租人未能获得全额保证金分红时
- 租赁权在租赁住宅被拍卖时,根据租赁住宅的竞买而作废,但如果未获得全额保证金的偿还,则具备对抗力的租赁权不会作废(《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5)。
- 虽然承租人参与分红流程并要求全额保证金分红,但根据优先排名顺序无法获得全额保证金退还时,承租人有权向竞买人要求退还余下的保证金,在退还全额保证金之前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的存续,继续租赁住宅的使用、获取收益行为(大法院1998.6.26.宣判 98Da2754判决)。
租赁住宅的移交
租赁住宅的移交
- 具备优先偿还权的承租人,比其他债权人优先从租赁住宅的价值中获得偿还保证金的同时,还具有转让租赁目的物的义务(参考《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2第2项与《民法》第536条)。
- 在拍卖或者公卖流程中,承租人为了领取保证金证明租赁住宅的转让即可,履行义务时承租人的住宅转让义务并非一定要先于出租人的保证金退还义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2第3项与大法院1994.2.22.宣判 93Da55241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