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登记命令制度
租赁权登记命令制度的概念
- 租赁权登记命令制度是指依靠法院的执行命令完成登记,承租人在保留对抗力与优先偿还权的同时可从租赁住宅自由搬家的制度。
租赁权登记命令的申请
申请条件
- ① 租赁终止后 ② 未退还保证金时,承租人可向租赁住宅所在地辖区内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或者市、郡法院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1项)。
· 承租人必须在租赁终止后才可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即,不仅是因合同期满租赁终止时,根据解除通知而终止租赁或者协商解除租赁时,也可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
申请流程
- 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的承租人,必须填写记录有以下事项的租赁权登记命令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与相关附加材料一起提交至租赁住宅所在地辖区内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或者市、郡法院(《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1项)。
· 案件的标示
· 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姓名、地址、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承租人或者出租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时,填写法人名称或者团体名称,代表人、法人登记号码、总店及营业场所所在地)
· 由代理人申请时其姓名和地址
· 租赁的目的住宅或者建筑物的标示(租赁的目的为住宅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时,附带标示目的部分的图纸)
· 未退还的租赁保证金金额与租金(未登记的传贳合同则为传贳费用)
· 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 提交租赁权登记命令申请书时的附加材料(《租赁权登记命令流程相关规则》第3条)
· 出租人持有登记的住宅或者建筑物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 非出租人所有的住宅或者建筑物,可立即以出租人的名义进行所有权保存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
· 租赁契据
· 申请当时取得对抗力的承租人,证明开始占有租赁住宅之日和完成居民登记之日的文件
· 申请当时取得优先偿还权的承租人,证明开始占有租赁住宅之日和完成居民登记之日的文件,以及用公证证书拟定或者印有法定日期的租赁契据
· 租赁目的物相关登记簿上非居住用途的设施,自签订租赁合同时起至目前为止正在作为居住用设施使用的证明文件
-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及由此产生的租赁权登记相关费用(《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8项)。
租赁权登记的效果
对抗力与优先偿还权的保持
- 承租人在租赁权登记命令之前已经取得对抗力或者优先偿还权时,所取得的对抗力或者优先偿还权保持不变,即使租赁权登记以后丧失对抗条件,已经取得的对抗力或者优先偿还权也不会丧失(《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5项附记)。
对抗力与优先偿还权的取得
- 承租人在租赁权登记命令之前未取得对抗力或者优先偿还权时,若完成租赁权登记即可取得对抗力和优先偿还权(《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5项正文)。
小额保证金最优先偿还权的排除
- 针对租赁权登记终止的住宅进行租赁的承租人,无法获得小额保证金的优先偿还(《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