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地位的继承
出租人地位的继承
- 租赁住宅的受让人,其他通过继承、拍卖等方式获得租赁住宅所有权的人,继承出租人的地位(《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4项)。
- 作为转让人的出租人和受让人之间,即使签订包含不继承承租人义务的特约事项的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对承租人不利,因此不具备效力(《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0条)。
租赁终止后转让租赁住宅时
租赁终止后转让租赁住宅时
- 具备对抗力的租赁住宅即使在租赁终止的状态下转让租赁住宅,截至承租人收到退还的保证金为止,由受让人继承在租赁终止状态下的出租人的地位(《住宅租赁保护法》第4条第2项与大法院2002.9.4.宣判 2001Da64615判决)。
出租人的地位继承和是否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地位继承和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具备租赁住宅对抗力的承租人在租赁住宅被转让时,也可继续使用租赁住宅、获取收益(《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1项与第4项)。
- 可对抗租赁住宅受让人的承租人不自愿继承出租人的地位时,租赁住宅在租赁期到期前被拍卖时,可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优先赔偿(大法院1998.9.2.Ja98Ma100判决与大法院 2002.9.4.宣判 2001Da64615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