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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
出租人地位的继承
出租人地位的继承
- 租赁住宅的受让人,其他通过继承、拍卖等方式获得租赁住宅所有权的人,继承出租人的地位(《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4项)。
- 作为转让人的出租人和受让人之间,即使签订包含不继承承租人义务的特约事项的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对承租人不利,因此不具备效力(《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