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的继承
承租人死亡无继承人时
- 承租人死亡并无继承人时,则由在该租赁住宅中进行共同家庭生活的存在事实上婚姻关系的人单独继承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1项)。
※ “共同家庭生活”是指同居并共同维持生计的行为。
- 承租人死亡且不存在在该租赁住宅中进行共同家庭生活的存在事实上婚姻关系的人时,则包括租赁权在内的承租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民法》第1058条第1项)。
承租人死亡并有继承人时
- 承租人死亡当时,继承人与承租人共同在租赁住宅中进行家庭生活时,由继承人继承,存在事实上婚姻关系的人不得继承租赁权(《民法》第1000条、第1001条与第1003条)。
- 承租人死亡当时,继承人未与承租人共同在租赁住宅中进行家庭生活时,则由在租赁住宅中进行共同家庭生活,存在事实上婚姻关系的人和2寸以内的亲属共同继承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住宅租赁保护法》 第9条第2项)。
放弃继承租赁权
放弃继承租赁权
- 由于已死亡承租人的债务超过保证金退还债权,继承租赁权存在不利等相关事由而导致租赁权的继承权者拒绝继承时,在承租人死亡后1个月以内向出租人表达反对意向,即表达不继承租赁权的意向,即可放弃继承租赁权(《住宅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3项)。
继承租赁权的效果
继承租赁权的效果
- 继承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者,将继承在租赁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