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转让的限制
租赁权转让的限制
- 租赁权的转让仅在承租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有效成立,承租人未获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让租赁权,出租人针对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租赁权的行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民法》第629条)。
经出租人同意的租赁权转让
转让的效果
- 租赁权经出租人同意后可转让,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将全面转让给受让人。
对抗力与优先偿还权的取得
- 租赁权的受让人在租赁权的转让人具备对抗力后设置抵押权,或者对获得所有权移交的第3方拥有对抗力。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租赁权转让
承租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租赁权的转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转让人具备为受让人获得出租人同意的义务(大法院1986.2.25.宣判 85DaKa1812判决与大法院1996.6.14.宣判 94Da41003判决)。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解除权的产生)
- 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转让,可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民法》第629条第2项)。
出租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取得对抗力)
-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租赁权转让不得向出租人主张效力,受让人占有租赁住宅时,对出租人的关系属于非法占有,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可要求其退还(《民法》第213条与第2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