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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
出租人的权利
要求支付租金
-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参考《民法》第618条)。
租金增额请求
-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认为协议的租金或者保证金由于税收、公共费用及其他负担的增加或者经济情况的变动,而导致不恰当时,有权提出日后增额请求(《住宅租赁保护法》第7条第1项前段)。
租赁物退还请求权
- 租赁合同结束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退还租赁物,此种情况下有权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民法》第615条、第618条与第654条)。
行使其他保存租赁物的必要行为
- 出租人在行使保存租赁物的必要行为时,承租人对此不得拒绝(《民法》第6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