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权利
要求支付租金
-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参考《民法》第618条)。
租金增额请求
-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认为协议的租金或者保证金由于税收、公共费用及其他负担的增加或者经济情况的变动,而导致不恰当时,有权提出日后增额请求(《住宅租赁保护法》第7条第1项前段)。
租赁物退还请求权
- 租赁合同结束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退还租赁物,此种情况下有权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民法》第615条、第618条与第654条)。
行使其他保存租赁物的必要行为
- 出租人在行使保存租赁物的必要行为时,承租人对此不得拒绝(《民法》第624条)。
出租人的义务
准许使用住宅、获得收益的义务
- 出租人具有准许承租人使用目的物住宅、获得收益的义务(《民法》第618条)。
- 出租人必须向承租人移交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中使用该住宅或者获取收益过程中,具有维护其保持必要状态的修缮义务(《民法》第623条)。
- 出租人未修缮住宅时,承租人 ①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 截至修缮结束时,有权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租金,③ 按照无法使用或获取收益部分的比率要求减少租金,④ 仅凭剩余部分无法达成租赁目的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参考《民法》第627条与大法院 1997.4.25.宣判 96Da44778、44785判决)。
清除妨碍的义务
- 签订住宅租赁合同后,出租人虽然已经向承租人移交住宅,但存在妨碍承租人使用、获取收益的情况时,必须努力清除上述妨碍因素(参考《民法》第214条与第623条)。
租赁保证金的退还义务
- 出租人在租赁期到期等租赁终止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承租人退还保证金(大法院1988.1.19.宣判 87DaKa1315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