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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
租金或者保证金的增额
增额请求
-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认为协议的租金或者保证金由于税收、公共费用及其他负担的增加或者经济情况的变动,而导致不恰当时,有权提出日后增额请求(《住宅租赁保护法》第7条第1项前段)。
增额的限制
- 存在租赁合同或者租金以及保证金的增额事实后1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增额请求(《住宅租赁保护法》第7条第1项后段)。
- 增额请求不得超出协议租金或者租赁保证金的20分之1,但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及特别自治道根据管辖区域内的各地区租赁市场条件等,可以在上述20分之1的范围内,用条例另行规定增额请求的上限(《住宅租赁保护法》第7条第2项)。
- 增额限制也适用于从2020年7月31日之前开始持续的租赁合同(《住宅租赁保护法》附则<第17470号>第2条第1项)。但不适用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出租人拒绝更新,而与第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住宅租赁保护法》附则<第17470号>第2条第2项)。
获得针对增额部分的对抗力与优先偿还权
- 基于增额请求以及重新签订合同而上调租金或者保证金时,增额部分必须填写在租赁合同中,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该增额部分的法定日期,才可自该日期起比次级权利人优先获得增额部分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