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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租金的支付时期
租金的拖欠与解除
共同承租人的连带义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承租人作为使用租赁住宅、获取收益的代价,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民法》第618条)。
租金的支付时期
关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租金的支付时期,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则于每月末支付即可(《民法》第633条)。
租金的拖欠与解除
承租人如果拖欠租金2次以上,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民法》第640条)。
共同承租人的连带义务
多人共同使用租赁住宅、获取收益时,承租人各自均具有连带支付租金的义务(《民法》第616条与第6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