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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
迁入申报与赋予法定日期
户主于搬家后14日以内,必须向新居住地的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进行迁入申报(《居民登记法》第16条第1项)。
- 无正当理由,14日内未进行迁入申报时,将处以5万韩元以下罚款(《居民登记法》第40条第4项)。
为了获取租赁保证金的优先偿还权,在进行迁入申报时最好携带租赁合同书并获取法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