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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的选定与相关纠纷的解决
决定搬家方法
- 普通搬家是指顾客负责打包和整理搬家货物,负责运输搬家货物业务的搬家公司(以下称为“搬家公司”)进行搬家货物运输的搬家方式。
- 包装搬家是指顾客委托搬家公司负责打包与整理搬家货物,搬家公司负责搬家货物的打包、运输、整理等全部流程的搬家方式。
委托搬家公司估价
- 决定搬家方法后委托搬家公司估价,则该搬家公司业主将拟定并交付报价单(《搬家货物标准条款》第4条)。
搬家公司的选定
- 必须在收到搬家公司的估价并比较报价金额后选定搬家公司,只有选择获得国土交通部长官许可的搬家公司,才可较容易获得与搬家有关的损失赔偿。
· 如果想要确认搬家公司是否获得许可,可在韩国货物汽车货运代理业联合会(www.kffa.or.kr)进行搜索,咨询市、郡、区厅,或者在接受搬家货物的估价或签约时,要求其提供货运代理业许可证复印件,并以此进行确认。
签订搬家货物运输合同书
- 为了方便获得因不履行合同和搬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最好签订书面搬家货物运输合同。
搬家
- 定金与运费的支付
· 搬家公司向顾客交付合同书时,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当于运费等合计金额的10%作为定金(《搬家货物标准条款》第6条)。
· 顾客有权不支付运费以及超出运费以外的辛苦费等任何名义的附加金额(《搬家货物标准条款》 第8条第3项)。
搬家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与损失赔偿
- 搬家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 由于顾客的责任导致其解除合同时,必须向搬家公司赔偿损失(《搬家货物标准条款》 第9条第1项)。
· 由于搬家公司的责任导致其解除合同时,必须向客户赔偿损失。但是,顾客已支付定金的情况下,除损失赔偿额外还必须退还该定金(《搬家货物标准条款》第9条第2项)。
- 搬家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
· 搬家公司如不能证明自身或者雇员等其他搬家货物运输的人在搬家货物的包装、运输、保管、整理等相关过程中没有疏忽大意,则必须承担向顾客赔偿损失的责任(《搬家货物标准条款》第14条第1项与第2项)。
· 搬家公司由于本人或者雇员等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搬家货物丢失、损坏、延误时,或者客户能够证明搬家货物的丢失、损坏、延误时,必须将普通损害赔偿作为限额,对此进行赔偿(《民法》第393条与《搬家货物标准条款》第14条第3项)。
- 调解与运输搬家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相关纠纷
· 顾客针对因搬家货物的丢失、损坏或者交接延误导致的与运输搬家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相关纠纷,可向韩国消费者院(www.kca.go.kr)或消费者团体等申请调解纠纷(《货车运输事业法》第7条)。
※ 有关搬家货物运输合同的详情,可在<韩国货物汽车货运代理业联合会(www.kffa.or.kr)>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