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住宅租赁
对抗力
对抗力的概念与条件
- “对抗力”是指承租人向第3方,即租赁住宅的受让人、租赁权利继承人、其他与租赁住宅有利益关系的人,主张租赁内容的法律效力(《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1项)。
- 即使租赁合同未进行登记,承租人自 ① 交接住宅和 ② 完成居民登记次日起也将产生对抗力(《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1项)。
住宅的交接
- “住宅的交接”是指过户,对住宅的实际支配权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
居民登记与迁入申报
- 进行迁入申报后则视为已进行居民登记(《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1项)。
- 迁入申报一户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家庭成员搬家时,向新居住地的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申报,户主等申报义务人必须于迁入新居住地之日起14日以内进行迁入申报(《居民登记法》第10条、第11条与第16条第1项)。
对抗力的产生时期
- 对抗力于承租人完成住宅的交接和居民登记的次日起对第3者产生效力,进行迁入申报时则视为已完成居民登记(《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