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的义务
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的诚信与禁止泄密的义务
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的说明义务
中介对象物的确认、说明书的交付、保存义务
抵扣证书的交付义务
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的损失赔偿责任
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的损失赔偿责任
- 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进行中介行为时,若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交易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则有赔偿该损失的责任(《公认中介师法》第30条第1项)。
房地产中介报酬与实际费用
中介报酬与实际费用的支付
- 中介委托人必须就与中介有关的业务,向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支付规定报酬。但是,由于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中介委托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取消或者被解除时,则不必支付(《公认中介师法》第32条第1项)。
· “中介报酬”是指因房地产交易签订合同,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和中介委托人之间相互收取支付的金额。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规定交易金额的收费比率和限额,以及支付时间(《公认中介师法》第32条第3项与第4项)。
- 中介委托人可能会向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支付确认中介对象物的管理关系等,或者保障履行定金等的退还债务时所花费的实际费用(《公认中介师法》第32条第2项)。
※有关各市、道中介报酬收费比率的详情,请参考韩国公认中介师协会(www.kar.or.kr)。
中介报酬与实际费用的限额
- 对于住宅(建筑物中住宅的面积超过2分之1以上的情况也包括在住宅之列)租赁中介报酬的限额为交易金额的0.8%以内(《公认中介师法实施规则》第20条第1项与第6项)。
- 实际费用的限额是指确认中介对象物的管理关系等,或者保障履行定金等的退还债务时所花费的费用,营业公认中介师可附带收据等,要求卖方、租赁,以及其他想要转移权利的中介委托人进行支付(《公认中介师法实施规则》第20条第2项)。
禁止收取超过限额的中介报酬与实际费用
- 房地产营业公认中介师不得以谢礼、捐赠及其他任何名义收取超过限额的中介报酬或者实际费用的钱财,违反上述规定时,将被处以罚款或者停业、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公认中介师法》第33条第3号与第49条第1项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