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自由
原则上合同当事人之间无需签订住宅租赁合同,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期限、解约条件等内容,但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最好签订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书
签订租赁合同书
- 由于合同当事人可自由订立租赁合同的内容,所以租赁合同并没有规定格式。但是,通过公认中介师签订住宅租赁合同时需记录以下事项(《公认中介师法》第26条第1项与《公认中介师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 交易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 建筑物的标识
· 签约日期
· 交易金额、签约金额及支付日期等与支付有关的事项
· 建筑物的交接日期
· 权利移交的内容
· 存在合同的条款或期限时,相应的条款或者期限
· 中介对象建筑物确认、说明书交付日期
· 其他协议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 可确认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必要时为保障可相互联系,记录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即可。
交易金额与支付日期
- 住宅租赁合同过程中支付的交易金额通常分合同定金、中期付款、尾款进行支付,或者无中期付款支付尾款。
- 合同定金为全部保证金的10%,签约时支付,尾款于入住租赁住宅之日支付,将此内容记录于合同之中较为安全。
租赁的存续期限
- 虽然租赁期限通常为2年,但将租赁期限定为1年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住宅中居住2年(《住宅租赁保护法》第4条第1项)。
租赁合同的特约事项
在房地产中介事务所通常使用的租赁合同书中可记录特约事项。
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得到的文件
住宅租赁合同书
中介对象建筑物确认、说明书
抵扣证书
※ 传贳、月租房实际交易价格,可在国土交通部实际交易价格(rt.molit.go.kr),或者全国房地产信息综合门户网站(https://seereal.lh.or.kr/main.do)中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