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赁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自然人
- 原则上《住宅租赁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条)。
外国人与在外同胞
- 租赁住宅的外国人若进行相当于迁入申报的滞留地变更申报,则将成为《住宅租赁保护法》的例外保护对象(《出入境管理法》第88条的2第2项与首尔民事地方法院1993.12.16.宣判 93GaHab73367 第11部判决: 确定)。
- 在外同胞长期滞留过程中租赁住宅时,将成为《住宅租赁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第6条第1项)。
法人
- 除韩国土地住宅公社和以住宅项目为目的而成立的地方公社外,法人如果没有特别理由,将不受《住宅租赁保护法》的保护(《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2项后段与《住宅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2条)。
《住宅租赁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住宅的租赁
- 《住宅租赁保护法》适用于租赁整个或者部分居住用建筑(住宅)的情况,也适用于部分租赁住宅用于居住目的以外的情况(《住宅租赁保护法》第2条)。
未登记传贳
- 《住宅租赁保护法》还适用于未进行传贳权登记的传贳合同(未登记传贳)(《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2条)。
《住宅租赁保护法》的不适用
暂时使用的租赁
- 已明确属于暂时使用的租赁的情况下,则不适用《住宅租赁保护法》(《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