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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移民者
出生登记流程
提交出生登记表
- 子女的出生登记必须自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父亲或者母亲(婚姻以外子女由母亲)提交记录有以下事项的登记表(《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44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46条第1项与第2项):
1. 子女的姓名、籍贯性别与登记地;
2. 区分婚姻中或者婚姻外的出生子女;
3. 出生年月日时与场所;
4. 父母的姓名、籍贯、登记地与身份证号码(父亲或母亲为外国人时,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与外国人登记号码);
5. 父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若就子女跟随母亲姓氏和籍贯达成了协议:与此相关的事实;
6. 子女为双重国籍者时:与此相关的事实与所取得的外国国籍
- 必须附带医生、助产员填写的出生证明书(《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44条第4项)。
- 外国人父亲和大韩民国母亲之间的子女,即使外国人父亲已经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出生登记,建立了父亲本国的身份关系登记薄,也可为该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外国人父亲和韩国人母亲之间出生的婚姻中子女的姓名标记与家庭关系登记薄登记流程》第1条na号)。
出生登记表中子女的姓
- 原则
· 子女跟随父亲的姓氏。但父母在结婚登记(婚姻申报)时已同意跟随母亲的姓·原籍的,则跟随母亲的姓·原籍(《民法》第781条第1项)。
· 认知非婚生子女的,则跟随父亲的姓·原籍。但在做认知申报时,提交父母已同意跟随从前的姓·原籍的协议书的,则可跟随从前的姓·原籍,并且在此种情况下,子女的家庭关系登记簿上必须记录维持从前的姓·原籍的宗旨(《子女姓氏和籍贯相关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8条第1项)。
- 例外
· 父亲为外国人时,子女可以跟随母亲的姓和籍贯(《民法》第781条第2项)。
· 如果该子女为外国人父亲和大韩民国母亲之间出生的婚姻中子女,则无论该子女跟随外国人父亲的姓氏在父亲本国建立身份关系登记薄,还是因尚未进行出生申报而未在父亲本国建立身份关系登记薄,均可跟随外国人父亲的姓氏或者韩国人母亲的姓·原籍进行出生登记(《民法》第781条第2项与《外国人父亲和韩国人母亲之间出生的婚姻中子女的姓名标记与家族关系登记薄登记流程》第3条)。
· 拥有韩国国民身份的母亲在婚姻以外的子女是韩国国民,因此,若该母亲认定的父亲是外国人,在认定父亲前,由于无法跟随外国人的姓并在家庭关系登记簿上登记,因此必须跟随母亲的姓和籍贯(《子女的姓和籍贯相关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指南》第11条第2项)。
□ 出生登记表中子女的名字
- 婚姻中(合法婚姻)子女的情况
· 如果该子女为外国人父亲和大韩民国母亲之间出生的婚姻中子女,即使该子女已按照外国名字在父亲本国建立身份关系登记薄,也可将在父亲本国身份关系登记薄上记录的外国名字或者新韩国名字填写在登记表中进行出生登记。但是如果在父亲本国的身份关系登记薄上跟随外国人父亲的姓氏记录外国名字时,则无法登记其他新的外国名字(《外国人父亲和韩国人母亲之间出生的婚姻中子女的姓名标记与家庭关系登记薄登记流程》第4条ga号与na号)。
- 婚姻外(事实婚姻)子女的情况
· 如果该子女为外国人父亲和大韩民国母亲之间出生的婚姻外子女,则该子女跟随外国人父亲的姓氏时必须填写外国名字,跟随韩国人母亲的姓氏时必须填写韩国名字进行登记(《子女姓氏和籍贯相关的家庭关系登记事务处理方针》第11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