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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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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国人劳动者、艺术家、劳务提供者的适用
· 雇佣保险适用对象为适用《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的外籍劳工,对于其他外籍劳工则作出如下区分并适用(《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之3):
1. 《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第2项所规定的外国人中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者:适用《雇用保险法》的所有内容
√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具备外国人滞留资格中的驻外(D-7)、企业投资(D-8)与贸易经营(D-9)等滞留资格者(对于与基于法的雇用保险相应的保险金和补贴,该外国人的本国法律不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的情况除外);
√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2具备外国人滞留资格中的永驻(F-5)滞留资格者;
√ 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2项中任何一项者。
2. 《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第2项所规定的外国人中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者:依据《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条申请加入保险时适用《雇用保险法》的所有内容
√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具备外国人滞留资格中在外同胞(F-4)滞留资格者;
√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具备可从事其他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者(适用《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的外籍劳工除外)
3. 《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第2项所规定的外国人中签订《雇佣保险法》第77条之2第1项所规定的文化艺术劳务相关合同(以下简称为“文化艺术劳务相关合同”)的外国人(以下简称为”外国人艺术家”)或签订《雇佣保险法》第77条之6第1项所规定的劳务提供合同(以下简称为“劳务提供合同”)的外国人(以下简称为“外国人劳务提供者”),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者:适用《雇佣保险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之2、第5章之3、第6章、第8章或第9章中关于艺术家或劳务提供者的规定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之2所规定的外国人滞留资格中拥有永驻(F-5)滞留资格者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2项各号中符合任何一项者
4. 《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第2项所规定的外国人中外国人艺术家或外国人劳务提供者中,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者:根据《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申请投保的,适用《雇佣保险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之2、第5章之3、第6章、第8章或第9章中关于艺术家或劳动提供者的规定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所规定的外国人滞留资格中拥有在外同胞(F-4)滞留资格者
√ 拥有允许《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所规定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者
保险金的种类
- 《雇用保险法》将雇用稳定、职业能力开发项目和失业补贴、母性保护补贴规定为雇用保险项目的内容。
※ 有关加入雇用保险的详情,可在《雇用保险网络服务(http://www.ei.go.kr)》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