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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移民者
国民健康保险
外国人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 外国人的职场加入者条件
· 滞留在韩国国内的外国人(以下简称为“外国人”)身为适用对象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公务员或者教职员, ①按照《居民登记法》第6条第1项第3号规定登记的人, ②按照《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第6条规定申报韩国国内住所的人,③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进行外国人登记的人均为职场加入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项)。
· 但,若有以下任何一项情形,则不属于职场加入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第109条第2项与《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9条):
1. 聘用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工;
2. 作为在选举中当选并就任的公务员,每月不领取报酬或者相当于报酬的工资的人;
3. 非全职劳动者或者1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不满60小时的短时间工作者;
4. 非全职教职员或者1个月内规定劳动时间不满60小时的钟点工公务员与教职员;
5. 所在地不固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使用者;
6. 无劳动者或者仅聘用第3.项所描述人员的用人单位业主。
- 外国人的地区加入者条件
· 在韩国国内滞留,不属于职场加入者的外国人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时,可成为地区加入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3项,《国民健康保险法实施规则》第61条之2第1项、第2项、附表9及《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第4条第3项)。
√ 在韩国国内居住6个月以上,或者预计在韩国国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以下任一情形:
1. 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第2号的规定,获得永住资格;
2. 按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第21号的规定,获得非专门就业(E-9)滞留资格;
3. 按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第27号的规定,获得结婚移民滞留资格;
4. 为进行可以获得《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第5号滞留资格的教育或研究,获得留学(在外国民滞留资格同样限于留学(D-2)或在外同胞(F-4)外国人的留学)滞留资格;
5. 为在《初·中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学校接受教育,获得留学(在外国民滞留资格同样限于一般研修(D-4)或在外同胞(F-4)外国人的留学)滞留资格。
√ 有以下任何一项情形者:
1. 按照《居民登记法》第6条第1项第3号规定登记的人,或者按照《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第6条规定申报韩国国内住所的人;
2. 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进行外国人登记的人中具备以下滞留资格者:
ga. 文化艺术(D-1)、留学(D-2)、产业研修(D-3)、一般研修(D-4)、采访(D-5)、宗教(D-6)、驻外(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求职(D-10)
na. 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表演(E-6)、特定活动(E-7)、非专门就业(E-9)、船员就业(E-10)
da. 访问同居(F-1)、居住(F-2)、同行(F-3)、在外同胞(F-4)、永驻(F-5)、结婚移民(F-6)
la. 其他(G-1)(仅限于根据《难民法》规定以人道主义的方式取得滞留许可者,以及由公团指定者)
ma. 观光就业(H-1)、访问就业(H-2)
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方法与种类
- 国民健康保险金分为疗养补贴、疗养费、健康检查、残疾人辅助器材补贴。
- 配偶的被抚养者如果想要加入健康保险,则由该配偶将所需材料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即可。
※ 有关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详情,可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网站(www.nhis.or.kr)的网上信访中心》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