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外国国籍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者放弃外国国籍的义务
- 一般情况
· 获取大韩民国国籍后,自取得之日起1年以内必须放弃本人所持有的外国国籍。如果未在放弃期限内放弃外国国籍,则过期后自动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国籍法》第10条第1项与第3项)。
- 例外的情况
·尽管存在1年以内必须放弃外国国籍的义务,但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者,自取得国籍之日起1年以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遵照法务部长官规定,仅限向法务部长官发誓承诺在大韩民国境内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可保留国籍(《国籍法》第10条第2项与《国籍法施行令》第13条):
1. 获得入籍许可时出现以下任何一项事由者:
ga. 与该配偶在保持婚姻状态下,连续拥有大韩民国住址2年以上者
na. 与该配偶结婚超过3年,在保持婚姻状态下,连续拥有大韩民国住址1年以上者
2. 由于外国法律与制度限制无法放弃外国国籍,或经认证存在与之类似事由者
3.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必须立即着手开始放弃外国国籍的流程,但受限于外国法律与制度,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可证明在《国籍法》第10条第1项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放弃国籍流程材料者
· 在上述情况下,同时拥有大韩民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人(双重国籍者)适用大韩民国法律,仅享受大韩民国国民待遇(《国籍法》第11条的2第1项)。
· 另外,双重国籍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要从事持有外国国籍的状态下不能履行的职务领域的工作时,则必须放弃外国国籍(《国籍法》第11条的2第2项)。
- 提交放弃国籍证明书等
· 符合上述第3号者在完成放弃外国国籍的流程时,必须立即向法务部长官提交放弃国籍证明书等(《国籍法施行令》第13条第2项)。
·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放弃国籍证明书等的人,将领取由法务部长官签发的放弃外国国籍确认书(《国籍法施行令》第11条第2项)。
居民登记申报
申报义务
-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完成放弃外国国籍流程者,必须按照《居民登记法》规定前往居住地辖区内的邑、面、洞事务所进行居民登记申报(《居民登记法》第6条第1项与第8条)。
提交材料
- 申报时必须提交 ① 入籍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② 基本证明书, ③ 放弃外国国籍确认书(放弃外国国籍保留确认书)等。
办理居民身份证
- 进行居民登记申报后约10日至14日之后签发居民身份证。
退还外国人登录证
退还外国人登录证的义务
- 外国人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必须向滞留地辖区内的厅长等退还外国人登录证(参照《出入境管理法》第37条第2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6条第2项第1号)。
退还时期与方法
- 自完成居民登记之日起30日以内,由本人、配偶、父母、实际抚养者、兄弟姐妹、身份保证人及其他任何一名同住者退还外国人登录证即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6条第2项第1号及第89条第1项)。
提交材料
- 退还外国人登录证时,必须同时提交入籍许可通知书复印件、基本证明书、居民身份证。
违反时将被处以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未退还外国人登录证时,将被处以10万韩元以上或者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100条第2项第1号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2第2号a目)。
※ 已返还的外国人登录证完成相关程序后,由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及厅长等废除(参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6条第6项)。
重新取得国籍申报制度的意义
- 丧失大韩民国国籍者,在其后1年之内放弃外国国籍,并向法务部长官申报即可重新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制度(《国籍法》第11条第1项)。
- 通过上述制度无需经过国籍恢复许可流程,仅通过申报即可非常方便地重新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重新取得国籍的申报流程
- 如果想要重新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则必须将取得国籍申报表(《国籍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号表)和以下材料一起提交给法务部长官(《国籍法施行令》第15条第1项,《国籍法实施规则》第10条和《国际业务处理指南》第17条):
1. 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相关证明书,或者大韩民国国籍取得事实的证明材料;
2. 放弃外国国籍事实与年月日的证明材料;
3. 作为按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3条规定的通知取得国籍与填写家庭关系登记薄等所需的材料,由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材料。
重新取得大韩民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