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结婚移民者
放弃外国国籍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者放弃外国国籍的义务
- 一般情况
· 获取大韩民国国籍后,自取得之日起1年以内必须放弃本人所持有的外国国籍。如果未在放弃期限内放弃外国国籍,则过期后自动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国籍法》第10条第1项与第3项)。
- 例外的情况
·尽管存在1年以内必须放弃外国国籍的义务,但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者,自取得国籍之日起1年以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遵照法务部长官规定,仅限向法务部长官发誓承诺在大韩民国境内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可保留国籍(《国籍法》第10条第2项与《国籍法施行令》第13条):
1. 获得入籍许可时出现以下任何一项事由者:
ga. 与该配偶在保持婚姻状态下,连续拥有大韩民国住址2年以上者
na. 与该配偶结婚超过3年,在保持婚姻状态下,连续拥有大韩民国住址1年以上者
2. 由于外国法律与制度限制无法放弃外国国籍,或经认证存在与之类似事由者
3.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必须立即着手开始放弃外国国籍的流程,但受限于外国法律与制度,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可证明在《国籍法》第10条第1项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放弃国籍流程材料者
· 在上述情况下,同时拥有大韩民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人(双重国籍者)适用大韩民国法律,仅享受大韩民国国民待遇(《国籍法》第11条的2第1项)。
· 另外,双重国籍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要从事持有外国国籍的状态下不能履行的职务领域的工作时,则必须放弃外国国籍(《国籍法》第11条的2第2项)。
- 提交放弃国籍证明书等
· 符合上述第3号者在完成放弃外国国籍的流程时,必须立即向法务部长官提交放弃国籍证明书等(《国籍法施行令》第13条第2项)。
·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放弃国籍证明书等的人,将领取由法务部长官签发的放弃外国国籍确认书(《国籍法施行令》第11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