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入籍的条件(《国籍法》第5条第1号与第6条第2项)
与国民配偶保持结婚状态
继续居住在大韩民国
- 居住期间
· 必须在保持结婚的状态下,连续拥有大韩民国住址2年以上。或者必须结婚超过3年,在保持结婚的状态下,拥有大韩民国住址1年以上。
- 居住期间的计算
· 上述居住期间的开始日期为合法入境完成外国人登记之日。自那天起必须连续滞留2年时间。但是,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则视为继续在大韩民国滞留,合计前后的居住期间(《国籍法实施规则》第5条):
1. 在大韩民国滞留期限结束前获得再入境许可并离境后,在上述许可期限内再次入境的情况;
2. 在大韩民国滞留期限内由于无法延长滞留期限而暂时离境,1个月之内获得入境签证再次入境的情况;
3. 根据第1号与第2号描述的事由,合计前后滞留期限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情况。
- 居住期间条件的例外
· 但,即使未满足居住期间条件,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填补上述期间的剩余期限后,在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前提下,可申请简易入籍许可:
1. 与国民配偶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配偶死亡、失踪或者离婚、分居等无法维系正常婚姻生活的情况;
2. 抚养与国民配偶之间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达到大韩民国《民法》规定成年(19岁)年龄
品行端正
具备维持生计的能力
具备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基本素养
简易入籍许可流程
申请入籍许可
- 一般情况
· 与韩国国民配偶结婚登记并进行正常婚姻生活的外国人,如果想要申请简易入籍许可,必须将入籍许可申请书(《国籍法实施规则》附件第2号格式)和以下材料一起提交给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长官、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长官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长官(《国籍法施行令》第3条,《国籍法实施规则》第3条第2项)。
1. 证明是外国人的材料
2. 证明具备维持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人生计的能力,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材料:
ga. 一般入籍许可申请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材料:
① 收入超过韩国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的证明材料(由税务署长签发)
② 6千万韩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存款、储蓄、证券等)证明材料
③ 标准地价、实际成交价或商业银行公布价格超过6千万韩元以上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租赁保证金6千万韩元以上等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④ 其他相当于①至③,并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材料
na. 简易入籍许可申请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材料:
① 3千万韩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存款、储蓄、证券等)证明材料
② 标准地价、实际成交价或商业银行公布价格超过3千万韩元以上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租赁保证金3千万韩元以上等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 在职证明书或者预定就业事实证明书
④ 其他相当于①至③,并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材料
3. 有伴随取得申请人的,则证明其关系的材料
4. 关于韩国人配偶家族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但,在国外结婚而韩国人配偶的家族关系登记簿中未有婚姻事实记录的,则以证明婚姻事实的材料代替。
- 入籍合格审查结果中,最终被判定为入籍合格者,将在法务部长官面前宣誓后,在接受入籍证书之时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第3项)。
- 入籍许可申请者取得国籍后,法务部长官将该事实立即通知登记标准地家族关系登记官署的领导,并公布在公报中(《国籍法施行令》第5条)。
关于申请入籍许可的审查
- 入籍合格审查
· 对于申请入籍者,法务部长官依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8条第2项第3号规定,实施综合评价(以下称为“综合评价”)和面试审查(《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第3项)。
※ 综合评价免试对象
· 为帮助申请简易入籍许可的结婚移民者,意欲获取大韩民国国籍、永驻滞留资格等的外国人适应社会,针对进修完由法务部长官实施的包含教育、信息提供和咨询等内容的社会统合课程者,以及最近3年内在满分为100分的综合评价中得分60分以上者,可免除综合考试(《出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1项,《国籍法实施规则》第4条第1项第5号、第5号之2、第6号与《国籍业务处理方针》第7条第1项第3号)。
· 在面试审查中将审查语言能力与作为大韩民国国民的姿态,以及对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信念等作为大韩民国国民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籍法实施规则》第4条第4项)。
※ 针对申请简易入籍的结婚移民者中持续与配偶维持正常婚姻关系者,以及在修完社会统合课程者中,在满分为100分的综合评价中得分60分以上者,免除面试审查(《国籍法实施规则》第4条第4项与《国籍业务处理方针》第8条第3项第2号)。
颁发入籍许可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