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结婚移民者
简易入籍的条件(《国籍法》第5条第1号与第6条第2项)
与国民配偶保持结婚状态
继续居住在大韩民国
- 居住期间
· 必须在保持结婚的状态下,连续拥有大韩民国住址2年以上。或者必须结婚超过3年,在保持结婚的状态下,拥有大韩民国住址1年以上。
- 居住期间的计算
· 上述居住期间的开始日期为合法入境完成外国人登记之日。自那天起必须连续滞留2年时间。但是,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则视为继续在大韩民国滞留,合计前后的居住期间(《国籍法实施规则》第5条):
1. 在大韩民国滞留期限结束前获得再入境许可并离境后,在上述许可期限内再次入境的情况;
2. 在大韩民国滞留期限内由于无法延长滞留期限而暂时离境,1个月之内获得入境签证再次入境的情况;
3. 根据第1号与第2号描述的事由,合计前后滞留期限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情况。
- 居住期间条件的例外
· 但,即使未满足居住期间条件,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填补上述期间的剩余期限后,在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前提下,可申请简易入籍许可:
1. 与国民配偶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配偶死亡、失踪或者离婚、分居等无法维系正常婚姻生活的情况;
2. 抚养与国民配偶之间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达到大韩民国《民法》规定成年(19岁)年龄
品行端正
具备维持生计的能力
具备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基本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