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移民者的滞留资格
国民的配偶资格
- 外国人与大韩民国国民结婚后将具有国民的配偶资格。
- 因此,外国人与大韩民国国民在大韩民国境内结婚时,可从目前国内滞留资格申请变更为给予国民配偶的结婚移民(F-6)滞留资格。 但,在外国结婚时将直接凭借结婚移民(F-6)资格签证入境,无需另行申请变更。
结婚移民(F-6)资格
- 可拥有结婚移民(F-6)资格的人如下所示(《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1. 国民的配偶;
2. 作为抚养与国民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中出生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人;
3. 作为保持与国民配偶的婚姻状态,并在韩国国内滞留过程中,由于该配偶死亡、失踪或者其他无关己方责任的事由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者,经法务部长官认证的人。
获取作为大韩民国国民配偶的滞留资格
结婚移民(F-6)资格的意义
- 结婚移民(F-6)资格是与大韩民国国民结婚的外国人可拥有的滞留资格。
- 结婚移民(F-6)就业活动不受限制,凭借结婚移民(F-6)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2年以上即可申请变更永驻(F-5)资格。
基于结婚同居目的的外国人邀请流程
- 外国人为了获取相当于结婚移民(F-6)且基于结婚同居目的的签证,必须有配偶的邀请(《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9条的4第1项前段)。
- 想要获取结婚移民(F-6)签证的外国人中,若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在申请签证时附带其配偶邀请人已进修由法务部长官实施的国际结婚相关说明课程的证明书,或者在邀请书中填写跨国婚姻说明课程进修号码(《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9条的4第2项与《国际结婚说明课程进修对象与运营事项通告》):
· 对于综合考虑韩国国民与外国人的婚姻和离婚现状、基于婚姻取得韩国国籍的现状、非法滞留外国人现状等条件后由法务部长官告示的国家(中国、越南、菲律宾、柬埔寨、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泰国,以下简称为“特定国家”),想要以结婚同居为目的邀请上述国家国民者
- 跨国婚姻说明课程免修对象(《跨国婚姻说明课程进修对象及运营事项告示》)
· 由于在外国人配偶的国家滞留6个月以上或者因赴第3国留学、派遣工作等原因持长期签证,持续滞留并交往时;
· 外国人配偶凭借《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的长期滞留资格在大韩民国合法滞留91日以上,并与邀请者交往时;
· 配偶怀孕、分娩及其他被认定为需要人道主义考虑时。
- 针对基于结婚同居目的申请签证的情况,需审查与确认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参考《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9条的2与第9条的5第1项正文):
· 是否持有有效护照;
· 是否属于《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的禁入或者拒绝入境的对象;
· 是否属于滞留资格,是否阐明符合滞留资格的入境目的;
· 是否被认为在相应滞留资格允许的滞留期限内回国
·
另外,是否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
附表1至附表1之3中法务部长官
另行规定的其他滞留资格标准;
· 针对基于结婚同居目的申请签证的外国人及其邀请人的以下条件:
√ 是否具有交往经过与婚姻意向
√ 按照当事国法律规定婚姻是否成立
√ 邀请人最近五年以内是否存在邀请其他配偶的事实
√ 根据《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第2条第11号规定标准,邀请人是否满足中产阶层收入及法务部长官每年规定通告的收入条件(《基于结婚同居目的申请签证所需收入条件的通告》)
√ 是否相互提供健康状态与犯罪经历信息等
√ 被邀请人是否具备基础水平以上的韩语表达能力(此种情况的具体审查、确认标准遵照《结婚同居目的的签证办理所需条件及免除审查标准告示》)
√ 是否具备长期有保障的可供夫妻居住的正常居住空间(此种情况下考试院、汽车旅馆、塑料大棚等不被视作正常有保障的居住空间)
√ 邀请人按照《国籍法》第6条第2项第1号或者第2号规定,是否取得国籍,或者按照《出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3.永住(F-5)第2项规定,是否取得永住资格并超过3年
√ 邀请人有《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3号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前科时,是否属于下列任一情况:
ga. 临时措施决定规定的临时措施期间是否结束或临时措施决定是否取消
na. 保护处分决定规定的保护处分期限是否结束
da. 自收到监禁以上徒刑判决后结束执行相应刑罚或执行被免除之日起计算,是否超过10年
la. 自收到监禁以上判决的缓刑宣判且确定该判决之日起计算,是否超过10年
ma. 自确定罚款以上刑罚之日起计算,是否超过10年
√ 邀请人有《儿童·青少年的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条第2号规定的儿童及青少年对象性犯罪前科时,自下列任一情况之日起计算,是否超过10年:
ga. 收到监禁以上徒刑判决后结束执行相应刑罚或执行被免除之日
na. 收到监禁以上判决的缓刑宣判且确定该判决之日
da. 确定罚金刑之日
√ 邀请人有《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的特例法》第2条第1项各号规定的性暴力犯罪、《关于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的特例法》第2条第1项各号规定的特定暴力犯罪或《刑法》第2篇第24章杀人罪前科时,自下列任一情况之日起计算,是否超过10年:
ga. 收到监禁以上徒刑判决后结束执行相应刑罚或执行被免除之日
na. 收到监禁以上判决的缓刑宣判且确定该判决之日
√ 邀请人有因虚假申报婚姻而违反《刑法》第228条的前科时,自下列任一情况之日起计算,是否超过5年:
ga. 收到监禁以上徒刑判决后结束执行相应刑罚或执行被免除之日
na. 收到监禁以上判决的缓刑宣判且确定该判决之日
da. 确定罚金刑之日
※ 但,邀请人和被邀请人之间存在出生子女等符合《结婚同居目的的签证办理所需条件及免除审查标准告示》规定的情况下,可免除部分针对上述条件的审查(《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9条的5第1项附记)。
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申请机构
· 从现有滞留资格变更为结婚移民(F-6)资格时,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向辖区内的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第1项及第92条第1项)。
- 申请材料
· 若要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在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件第34号格式)中附加提交所需文件即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0条第1项)。
※ 变更滞留资格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签证发给申请表、护照、身份保证书、结婚移民者邀请函、邀请人的家族关系证明书等基本材料,以及与所得条件、居住条件相关的材料、有关沟通的提交材料等。有关详情,可以查看《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5之2或通过HIKOREA(www.hikorea.go.kr)"外国人滞留指南(信息平台出入境、滞留介绍)”确认。
获得永驻(F-5)滞留资格
永驻(F-5)滞留资格的含义
- 虽然拥有结婚移民(F-6)资格的外国人在结婚2年后,通过入籍手续即可取得大韩民国国籍,但如果想继续保留本人的国籍时可不更换大韩民国国籍,申请变更为最接近大韩民国国民地位的永驻(F-5)滞留资格。
- 拥有永驻(F-5)资格有以下好处:
1. 截至永驻(F-5)资格存续期限为止,可不必申请延期许可。
2. 出国时可不必申请再入境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30条第1项附记)。
3. 获得永驻(F-5)资格经过3年后的满18岁以上的外国人,选举人名册填写基准日当前,在该地方自治团体的外国人登记簿上登记者,拥有该地区地方自治团体议会议员与地方自治团体长官的选举权(《公职选举法》第15条第2项第3号)。
4. 除以下情形外,在大韩民国不会遭受强制驱逐(《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2项):
ga. 触犯《刑法》内乱罪或者外汇罪的情况
na.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刑后被释放,且因犯下一定罪行而被法务部长官认定有必要强制遣返的人
da. 以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或经大韩民国非法入境其他国家为目的提供船舶等、护照、签证、登机牌或其他可用于出入境的材料及物品的人,或者介绍、教唆、提供帮助的人
la. 帮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在大韩民国藏匿、躲避或以此为目的提供交通工具的人,或者介绍、教唆、提供帮助的人
5. 就业不受限制,为在大韩民国境内进行自由的经济活动提供保障。
申请永驻(F-5)资格
- 申请对象
· 欲取得永住资格者,不应有《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所列之情形之一,而要符合下列所有条件:① 遵守大韩民国法令,品行端正;② 依靠本人或一同生活的家属的所得、财产等能维持生计的; ③ 具备在大韩民国继续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素养,如韩语能力,了解韩国社会及文化等(《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第2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之2第1项及附表1之3)。
1. 依据大韩民国《民法》规定的成年人,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10.派驻(D-7)至20.特定活动(E-7)的滞留资格,或以24.居住(F-2)滞留资格在韩国滞留5年以上者
2. 韩国国民或永住资格(F-5)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在韩国滞留2年以上者,以在韩国出生为由,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23条规定申请滞留资格者,当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以永住资格(F-5)在韩国滞留并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3.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50万美元且雇用5名以上韩国劳动者的外国投资商
4. 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6.在外通报(F-4)的滞留资格连续2年以上在韩国滞留者,且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在韩国居住者
5. 《关于在外同胞的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2条第2号规定的外籍同胞,且已具备《国籍法》规定的国籍取得条件者
6. 曾拥有从前的《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部分修订为总统令第17579号而于2002年4月18日公布·实施之前的施行令)附表1第27号规定的居住(F-2)资格者(包括曾拥有与此相关的滞留资格者),且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在韩国居住者;
7.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ga. 在一定领域取得海外博士学位者,且申请永住(F-5)资格时已在韩国国内企业等就职者
na. 在韩国研究生院读完正式课程并取得博士学位者
8. 法务部长官所指定领域的学士以上学位证或法务部长官所指定的技术资格证持有者,且在韩国国内滞留3年以上,申请永住(F-5)资格时已在韩国国内企业就职,领取法务部长官指定金额以上工资者
9. 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有卓越能力的外国人当中,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10. 对大韩民国有特殊贡献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11. 60岁以上且每年从海外领取法务部长官所指定金额以上年金(养老金)者
12. 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9.访问就业(H-2)的滞留资格参与就业活动者,符合附表1之2中24.居住(F-2)的f)目(1)至(3)之全部条件者当中,由法务部长官基于工龄、就业地区、行业特点、人力资源缺乏状况及韩国国民就业倾向等考虑予以认可者
13. 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4.居住(F-2)的(i)目之资格在韩国滞留3年以上者,且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在韩国居住者
14. 取得《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4.居住(F-2)的(j)目之资格后,连续5年以上维持投资状态者,且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在韩国居住者及其配偶和子女(仅限于符合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条件的子女)
15. 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11.企业投资(D-8)的(c)目之资格在韩国滞留3年以上且符合法务部长官所指定条件者,如从投资者引入3亿韩元以上投资额并雇用2人以上韩国劳动者等
16. 以连续5年以上维持投资状态为条件投资法务部长官指定并告示的金额以上,且符合法务部长官所指定条件者及其配偶与子女
17.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11.企业投资(D-8)的(a)目之资格从事《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第4号所规定的研发机构之专业人员,且继续在韩国滞留3年以上并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18. 以《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4.居住(F-2)的(c)目之资格在韩国滞留2年以上者
- 申请材料
· 若要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必须在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件第34号格式)之外附加提交所需材料(《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0条第1项)。
※ 变更滞留资格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查看《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5之2或通过HIKOREA(www.hikorea.go.kr)"外国人滞留指南(信息平台出入境、滞留介绍)”确认。
- 授予永驻(F-5)资格的限制对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无法申请永住资格(《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第2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8条之4第1项第1号):
1.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后,自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日起未满5年者
2.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被判处罚金刑后,自缴付罚款之日起未满3年者
3.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1项或第4项,或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1项或第2项,自违反之日起未满5年者
4. 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3次以上者,此时,被判处罚款者粗海外
5.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2项规定被判处驱逐出境后,自出境之日起未满7年者
6.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规定被判处出境后,自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者
7. 其他有从1.到6.所述之情形者,且由法务部长官另行指定者
滞留期限的延长许可
- 持有结婚移民(F-6)资格的外国人超过规定的滞留期间,如果想要继续滞留时,必须在滞留期限届满前向辖区内的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提交滞留期间延长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录第34号之2格式)和以下材料,获得法务部长官的滞留期限延长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6条第2项第6号及附表5之2)。
共同附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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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与外国人登录证 滞留地证明材料 为了出境申请滞留期限延长许可时,预定出境机票的复印件 ※ 外国人登录证仅限已登记的外国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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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8号的4。符合结婚移民(F-6)栏ga项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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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韩国人配偶的居民登记本副本 -滞留地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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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8号的4。符合结婚移民(F-6)栏na项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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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记录相关证明书 -可证明抚养子女的材料 -滞留地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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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8号的4。符合结婚移民(F-6)栏da项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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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明死亡、失踪事实的材料,或者其他可证明非本人责任导致婚姻关系中断的材料 -滞留地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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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国民的配偶滞留期限延长许可的详情,可在HIKOREA(
www.hikorea.go.kr)"外国人滞留指南(信息平台出入境、滞留介绍-外国人在韩滞留-滞留期限延长)”确认。
- 《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1号,由于家庭暴力正在接受法院审判、调查机关的调查,或者正在进行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管理救助流程的大韩民国国民的外国人配偶,在申请滞留期限延长许可时,可自法务部长官处获得滞留期限延长许可,直至该权利救助流程结束(《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的2第1项)。
※ 即使上述规定的滞留延长期间到期,但在被认定为有必要恢复伤害等的情况下,可自法务部长官处获得滞留期限延长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的2第2项)。
滞留地变更申报
- 已进行外国人登记的外国人意欲变更滞留地时,必须于迁入新滞留地之日起14日以内,向管辖新滞留地的市、郡、区或者邑、面、洞之长,或者前往辖区内的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之长进行迁入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