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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移民者
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的协议离婚(《民法》第834条)
内容方面的条件
- 若要进行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夫妻之间的离婚意向必须一致;
2. 离婚意向在填写离婚申报表乃至申报表被受理时都必须存在(大法院1993.6.11.宣判93MEU 171判决);
3. 由于离婚意向的一致需要意思能力,被成年监护人的情况则必须获得父母或者成年监护人的同意(《民法》第835条与第808条第2项)。
流程方面的条件
- 离婚咨询流程和考虑期间
· 如果想要协议离婚,则必须接受由家庭法院提供的与离婚有关的咨询,必要时家庭法院有权劝告当事人接受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咨询员的咨询(《民法》第836条的2第1项)。
· 有需要养育子女的,则必须经过3个月,若不是上述情况的,则必须经过1个月的离婚考虑期间,方可确认离婚意向,关于子女的养育与亲权人的指定达成的协议或者更换,必须接受家庭法院的审判(《民法》第836条的2第2项、第4项)。
※ 但,出现因家庭暴力可以预料到一方当事人将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等必须要离婚的紧急情况时,家庭法院有权缩短或者免除上述期限(《民法》第836条的2第3项)。
- 离婚申报
· 协议离婚必须获得家庭法院的确认并按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请方可生效(《民法》第836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