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的协议离婚(《民法》第834条)
内容方面的条件
- 若要进行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夫妻之间的离婚意向必须一致;
2. 离婚意向在填写离婚申报表乃至申报表被受理时都必须存在(大法院1993.6.11.宣判93MEU 171判决);
3. 由于离婚意向的一致需要意思能力,被成年监护人的情况则必须获得父母或者成年监护人的同意(《民法》第835条与第808条第2项)。
流程方面的条件
- 离婚咨询流程和考虑期间
· 如果想要协议离婚,则必须接受由家庭法院提供的与离婚有关的咨询,必要时家庭法院有权劝告当事人接受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咨询员的咨询(《民法》第836条的2第1项)。
· 有需要养育子女的,则必须经过3个月,若不是上述情况的,则必须经过1个月的离婚考虑期间,方可确认离婚意向,关于子女的养育与亲权人的指定达成的协议或者更换,必须接受家庭法院的审判(《民法》第836条的2第2项、第4项)。
※ 但,出现因家庭暴力可以预料到一方当事人将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等必须要离婚的紧急情况时,家庭法院有权缩短或者免除上述期限(《民法》第836条的2第3项)。
- 离婚申报
· 协议离婚必须获得家庭法院的确认并按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请方可生效(《民法》第836条第1项)。
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的判决离婚(《民法》第840条)
判决离婚的原因
- 夫妻中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何一项事由时,有权向家庭法院申请离婚(《民法》第840条):
1. 对配偶有不正当行为;
2. 配偶恶意抛弃另一方;
3. 受到配偶及其直系尊属非常严重的不正当待遇;
4. 自己的直系尊属受到配偶严重不正当待遇;
5. 配偶超过三年以上不明生死;
6. 存在其他难以延续婚姻的重大事由。
裁判离婚的流程
- 调解流程
· 裁判离婚如果想要作为乙类家事诉讼案件向家庭法院提起诉讼,则必须首先申请家庭法院调解(《家事诉讼法》第50条第1项)。
- 审判流程
· 该案件存在不进行调解的判决或者调解不成立的,或者因对调解判决提出异议而丧失效力的,则被视为申请调解时提起诉讼(《家事诉讼法》第49条与《民事调解法》第36条)。
· 离婚判决自宣判后生效,提起诉讼者必须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以内,附带判决副本和确定证明书进行离婚申请(《家事诉讼法》第12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78条与第58条)。
裁判离婚的效果
- 一般效果
· 婚姻将因离婚而解除,以婚姻存续为前提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作废。另外,由婚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也将消失(《民法》第775条第1项)。
- 对于子女的效果
· 离婚成立时,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由父母协商定立亲权行使者,另外,还必须判决子女的保护与养育费等与抚养子女有关的事项(《民法》第836条的2第4项与第837条)。
· 父母中不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子女拥有相互探望的权利(《民法》第837条的2第1项)。但,家庭法院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必要时可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限制或者免除探望的权利(《民法》第837条的2第2项)。
- 财产方面的效果
· 离婚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分割财产,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后失效(《民法》第839条之二 第1项·第2项及第843条)。
· 另外,对于存在过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第843条与第8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