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的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理由
- 当事人之间对于结婚的想法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属于婚姻无效理由(《民法》第815条)。
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
- 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无需经过调解,《家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提起权人、对方等均有相关规定(《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第22条起至第24条、以及第50条第1项)。
婚姻无效的效果
- 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 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不再是夫妻,所有基于夫妻关系的继承、权利变动等全部无效。
·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婚姻无效存在过失,则对方有权要求该当事人对财产或者精神方面的损失予以赔偿(《民法》第806条与第825条)。
- 对于子女的效果
· 当事人之间的出生者成为婚外出生者(《民法》第855条第1项)。
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婚姻的取消
取消婚姻的原因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所描述的情形,则结婚当事人有权经过家庭法院的调解,或者通过取消婚姻的诉讼取消婚姻:
1. 未达到结婚适龄(满18岁)的情况(《民法》第807条与第817条);
2. 要求同意的婚姻中未经同意的情况(《民法》第808条与第817条);
3. 属于近亲结婚的情况(《民法》第816条第1号与第809条);
※ 此时,仅除无效婚姻理由之外的情况属于取消婚姻的理由。
4. 结婚当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得知对方存在的无法继续夫妻生活的恶疾或者其他重大事由的情况(《民法》第816条第2号);
※ 一方当事人自得知该事由之日起超过6个月时无权提出取消申请。
5. 通过欺诈或者强迫手段结婚的情况(《民法》第816条第3号)。
※ 自了解欺诈行为之日起,或者摆脱强迫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则无权提出取消申请。
婚姻的取消权者
- 婚姻的取消权者如下所示(《民法》第817条与第818条):
1. 未达到结婚适龄,要求同意的婚姻中未经同意的情况: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 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情况:当事人及其直系尊属或者四寸以内的旁系血亲;
3. 重婚的情况:当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四寸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检察官。
取消婚姻的效果
- 不溯及结婚之前
· 取消婚姻的判决一旦确定,则对将来产生效力,不涉及追溯效力(《民法》第824条)。
· 婚姻过程中的出生者将不会丧失作为婚姻中出生者的地位。
- 养育责任与探望权
· 取消婚姻时,家庭法院利用职权定立亲权人,关于子女的养育责任与探望权遵照协议离婚时的养育与探望相关规定(《民法》第909条第5项与第824条的2)。
· 因此,对于子女的养育责任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未果或者无法进行协商时,则由家庭法院利用职权定立,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判决(《民法》第837条第1项、第4项前段)。
· 另外,父母中不亲自养育子女的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是,家庭法院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利用职权,限制或者免除探望的权利(《民法》第837条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