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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移民者
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
因结婚引起的一般、身份效果
- 亲属关系的产生
· 夫妻在结婚的同时相互间获得配偶身份成为亲属(《民法》第777条第3号),一名配偶4寸以内的父系、母系血亲和另一名配偶间产生姻亲关系(《民法》第777条第2号)。
- 夫妻的姓氏
· 保留结婚前夫妻各自的姓氏。
- 继承人的资格
· 夫妻中一人先死亡时,另一人将获得财产继承权(《民法》第1003条)。
- 未成年人的成年拟制
· 达到法定结婚适龄(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结婚后被视为成年人,具备与成年人相同的行为能力。
结婚的财产效果
- 夫妻财产合同
· 夫妻财产合同是指,有意结婚的当事人在结婚成立前事先约定婚后财产法律关系的合同。 原则上夫妻之间签订夫妻财产合同后,具备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在婚姻过程中更改。
· 但,在有正当理由前提下,可在获得法院许可后作出变更(《民法》第829条第2项)。
· 夫妻财产合同必须在婚姻登记前注册登记,才可针对合同的存在和内容对抗夫妻的继承人或者第3方(《民法》第829条第4项)。
- 法定财产制:夫妻分产制
· 不存在夫妻财产合同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民法》第830条至第833条规定处理,目前《民法》中采用夫妻间分别持有、管理各自财产的夫妻分产制。
· 即,不存在夫妻财产合同时 ① 夫妻间一方在结婚前拥有的固有财产和婚姻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获得的财产作为其独有财产,② 将夫妻间无法确认归属于哪一方的不明确财产定为共有财产(《民法》第830条),③ 夫妻各自管理、使用独有财产并获取的收益(《民法》第831条)。
- 日常家事引发的债务连带责任
· 夫妻中的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3方产生法律行为时,另一方对于由此引发的债务具有连带责任。
· 但是事先向第3方明确表示另一方无责任时,则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第832条)。
- 生活费用的共同承担
· 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费用,如果当事人间无特别约定,则由夫妻共同承担(《民法》第8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