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韩民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
婚姻登记的一般流程
- 按照上述<跨国婚姻-跨国婚姻的成立-跨国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婚姻形式方面的成立条件”中所说明的流程进行婚姻登记即可。
提交具备婚姻成立条件证明书
- 提交婚姻申报书时,中国人配偶必须补交证明该人具备有基于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条件的书面文件(作为由中国相关权利机构签发的未婚证明,获得中国外交部或者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外事办公室认证的文件)。
在中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
婚姻登记的一般流程
- 即使大韩民国国民和中国人按照中国方式完成结婚流程,也必须按照大韩民国《民法》规定进行婚姻登记,方可在大韩民国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薄上记录结婚事实。
婚姻成立的证明
- 提交婚姻成立证明书
· 提交婚姻申报书时,必须补交证明按照中国方式成立的婚姻、并获得中国外交部或者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外事办公室认证的书面文件(参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1项)。
- 婚姻成立证明书的提交机构
· 大韩民国国民在中国按照中国方式填写婚姻相关证书时,必须在3个月以内向管辖该地区的驻外公馆的长官提交该证书的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