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韩民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
婚姻登记的一般流程
- 按照上述<跨国婚姻-跨国婚姻的成立-跨国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婚姻形式方面的成立条件”中所说明的流程进行婚姻登记即可。
- 但,为了确认外国人配偶是否具备本国合法婚姻成立条件,必须额外提交以下提及的规定证明文件:
1. 作为婚姻成立准据法的本国法,以及证明与该外国人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本国法律规定的家庭关系登记薄、出生证明书、护照复印件、各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2. 由该外国人本国相关权力机构签发、证明该人具备婚姻成立条件的文件。
- 具备婚姻成立条件证明书的补充
· 由于不具备上述第2.项所描述的证明书制度而无法提交证明书时,可提交在该外国人本国驻韩国大使馆领事等面前宣誓的宣誓书。
· 无法提交上述第2.项文件或者宣誓书时,可提交经过公证的、记录有表达无法获取上述书面文件等和按照本国法律规定具备婚姻成立内容方面条件,并且由本国相关权利机构签发的证明身份关系的书面文件(示例:出生证明书、护照复印件等)和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同时填写记录在外国人登记薄上的身份关系事项)。
- 申报表的附带文件用外国语填写时,必须附带译文(《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30条第2项)。
在外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
婚姻登记的一般流程
- 即使大韩民国国民和外国人在外国按照当地方式完成结婚流程,为了在大韩民国国民的家庭关系登记薄上记录结婚事实,也必须按照大韩民国《民法》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成立的证明
- 提交婚姻成立证明书
· 提交婚姻申报书时,必须附带按照外国方式证明婚姻成立的书面文件(由结婚国家的相关权力机构签发的婚姻证明书副本及译文)(参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1项及《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定》第30条第2项)。
- 婚姻成立证明书的提交机构
· 在外国民按照该国方式填写婚姻相关证书时,必须在3个月以内向管辖该地区的驻外公馆的长官提交该证书的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35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