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容方面的成立条件
以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婚姻内容方面的条件如下:
1. 对结婚达成共识(《民法》第815条第1号);
2. 已达适婚年龄(18岁)(《民法》第807条);
※ 算出结婚年龄时,包括出生日期。
3. 未成年人、被成年监护人结婚时,需经过以下同意流程(《民法》第808条):
ga. 未成年人(未满19岁)结婚时,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父母中的一方无法行使同意权时,则必须获得另一方的同意,父母均无法行使同意权时,则必须获得未成年监护人的同意(《民法》第808条第1项);
na. 被成年监护人可在获得父母或者成年监护人的同意后结婚(《民法》第808条第2项)。
4. 不属于近亲者之间的婚姻(《民法》第809条);
5. 非属重婚(《民法》第810条)。
婚姻形式方面的成立条件
- 若要婚姻成立,必须按照《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民法》第812条第1项)。
※ 负责公务员受理婚姻登记后,则婚姻成立,即使未在家庭关系登记簿上记录结婚事实,婚姻仍然有效成立。
- 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婚姻登记的流程与方法:
· 婚姻登记的主体
√ 婚姻登记必须由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进行登记(《民法》第812条第2项)。
· 婚姻登记的地点
√ 大韩民国国民的配偶可在家庭关系登记簿登记地区或者婚姻当事人的居住地以及现住址进行婚姻登记(《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20条第1项正文)。
· 婚姻申报单记录事项
√ 在婚姻申报单中必须记录以下事项,第3项必须附带结婚当事人的协议书(《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71条):
1. 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登记地;
※ 外国人则必须记录姓名、出生日期、国籍与外国人登记号码。
2. 当事人的父母和养父母的姓名、登记地与身份证号码;
3. 有定立子女姓氏的协议及其事实(《民法》第781条第1项附记);
4. 不属于近亲结婚的事实(《民法》第809条第1项)。
· 婚姻登记的方法
√ 登记通过当事人双方和两名成年见证人共同署名进行(《民法》第812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