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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移民者
婚姻内容方面的成立条件
以大韩民国《民法》为准据法时,婚姻内容方面的条件如下:
1. 对结婚达成共识(《民法》第815条第1号);
2. 已达适婚年龄(18岁)(《民法》第807条);
※ 算出结婚年龄时,包括出生日期。
3. 未成年人、被成年监护人结婚时,需经过以下同意流程(《民法》第808条):
ga. 未成年人(未满19岁)结婚时,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父母中的一方无法行使同意权时,则必须获得另一方的同意,父母均无法行使同意权时,则必须获得未成年监护人的同意(《民法》第808条第1项);
na. 被成年监护人可在获得父母或者成年监护人的同意后结婚(《民法》第808条第2项)。
4. 不属于近亲者之间的婚姻(《民法》第809条);
5. 非属重婚(《民法》第8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