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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伤害险
重新审查申请当事人
重新审查申请人
- 对于审查申请的判决不服者,可向劳动伤害险重新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重新审查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劳动伤害险法》第106条第1项正文)。
- 但,对经过职业病判定委员会审议的保险金判决不服者,可不按照《劳动伤害险法》第103条规定的审查申请,直接申请重新审查(《劳动伤害险法》第106条第1项附记)。
重新审查申请人地位的继承
- 重新审查申请人死亡时,如果该申请人为保险金的领取人,则由《劳动伤害险法》第62条第1项或者《劳动伤害险法》第81条规定的遗属,其他继承人或者与审查申请、重新审查申请对象保险金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继承者,分别继承申请人的地位(《劳动伤害险法》第110条)。
重新审查申请的被申请人
- 重新审查申请的被申请人为判决保险金等的劳动福祉公团(《行政审判法》第17条第1项与《劳动伤害险法》第111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