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查申请当事人
重新审查申请人
- 对于审查申请的判决不服者,可向劳动伤害险重新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重新审查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劳动伤害险法》第106条第1项正文)。
- 但,对经过职业病判定委员会审议的保险金判决不服者,可不按照《劳动伤害险法》第103条规定的审查申请,直接申请重新审查(《劳动伤害险法》第106条第1项附记)。
重新审查申请人地位的继承
- 重新审查申请人死亡时,如果该申请人为保险金的领取人,则由《劳动伤害险法》第62条第1项或者《劳动伤害险法》第81条规定的遗属,其他继承人或者与审查申请、重新审查申请对象保险金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继承者,分别继承申请人的地位(《劳动伤害险法》第110条)。
重新审查申请的被申请人
- 重新审查申请的被申请人为判决保险金等的劳动福祉公团(《行政审判法》第17条第1项与《劳动伤害险法》第111条第3项)。
提起重新审查申请
重新审查申请方法
- 重新审查申请必须经过判决该保险金等的劳动福祉公团分事务所(以下简称为“地区总部或者分公司”)向劳动福祉公团上诉(《劳动伤害险法》第106条第2项)。
- 重新审查申请必须提交填写有以下事项的文件(《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05条第1项)。
· 重新审查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重新审查申请人为法人时,填写相应名称、所在地与代表人的姓名)
· 成为重新审查申请对象的保险金判决等的内容
· 知晓关于审查申请判决(对经过职业病判定委员会审议的保险金相关判决不服者,不经过审查申请直接申请重新审查时,为关于保险金的判决等)的日期
· 重新审查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 是否有关于重新申请审查的通知和通知内容
- 重新审查申请人并非受伤劳动者时(上述针对诊疗费与医药费的判决审查申请除外)除了在重新审查申请书上填写上述事项外,还必须填写以下事项(《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6条第2项,第105条第2项)。
· 受伤劳动者的姓名
· 受伤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当时,所属企业的名称与所在地
· 由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提起重新申请审查时,除上述各填写事项外,还必须在重新审查申请书上填写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6条第3项,第105条第2项)。
- 重新审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在重新审查申请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6条第4项,第105条第2项)。
重新审查申请期限
- 重新审查申请必须自知晓审查申请判决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劳动伤害险法》第106条第3项正文)。
- 但,对经过职业病判定委员会审议的保险金判决不服者,不经过审查申请直接申请重新审查时,则必须自知晓与保险金有关的判决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劳动伤害险法》第106条第3项)。
针对重新审查申请的修正要求与驳回
- 重新审查委员会对超过重新审查申请期限提出申请,或者违反法令规定无法修正,以及超过重新审查委员会规定修正期限未进行修正的情况,必须作出驳回判决(《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7条第1项与第113条)。
- 重新审查申请虽然违反法令规定但可以进行修正时,重新审查委员会可限期要求对重新审查申请人进行修正(《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7条第2项正文与第113条)。
※ 但,需要修正的事项情节较轻微时,重新审查委员会可利用职权进行修正(《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7条第2项附记与第113条)。
停止执行保险金判决等
停止执行保险金判决等
- 重新审查申请不会停止执行该保险金判决等(《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8条第1项正文与第113条)。
※ 但,重新审查委员会为避免因执行判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如认定为紧急必要的情况下,可停止执行判决(《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8条第1项附记与第113条)。
- 重新审查委员会在停止执行保险金判决等时,必须立即发送填写有以下事项的文件通知审查申请人(《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8条第2项、第3项与第113条)。
· 重新审查申请案件名称
· 停止执行的对象保险金判决等,以及停止执行的内容
· 重新审查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
· 停止执行的理由
关于重新审查申请的裁决
关于重新审查申请裁决的方法
- 关于重新审查申请的裁决必须为填写有以下事项的文件(《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01条第1项、第2项与第113条)。
1. 案件编号与案件名称
2. 重新审查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重新审查申请人为法人时,填写相应名称、所在地与代表人的姓名)
3. 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与地址(仅限由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提起重新审查申请的情况)
4. 重新审查申请人不是受伤劳动者时,填写受伤劳动者的姓名与地址
5. 主文
6. 重新审查申请的目的
7. 理由
8. 裁决年月日
发送裁决书原件等
- 劳动福祉公团对于重新审查申请作出裁决后,必须向劳动福祉公团与重新审查申请人发送裁决书原件(《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01条第3项与第113条)。
- 重新审查委员会在作出关于重新审查申请等的裁决时,必须通知重新审查申请人是否需要就重新审查申请的裁决提出行政诉讼,需要提出行政诉讼时,还必须告知相应流程与申请期限(《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01条第4项与第113条)。
重新审查委员会裁决的效力
- 重新审查委员会的裁决可约束劳动福祉公团(《劳动伤害险法》第109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