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申请当事人
审查申请人
- 审查申请人是指对于申请审查对象保险金的判决等不服,具有请求取消或者变更上述判决权益的人员(《行政审判法》第13条第1项与《劳动伤害险法》第111条第3项)。
审查申请人地位的继承
- 审查申请人或者重新审查申请人死亡时,如果该申请人为保险金的领取人,则由遗属,其他继承人或者与审查申请、重新审查申请对象保险金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继承者,分别继承申请人的地位(《劳动伤害险法》第110条)。
被申请人
- 审查申请的被申请人为判决该审查申请对象保险金等的劳动福祉公团(《行政审判法》第17条第1项与《劳动伤害险法》第111条第3项)。
提起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对象
- 对于以下任何一项劳动福祉公团的判决等(以下简称为“保险金判决等”)不服者,有权向劳动福祉公团提出审查申请(《劳动伤害险法》第103条第1项)。
1. 关于保险金的判决
2. 关于诊疗费的判决
3. 关于医药费的判决
4. 诊疗计划变更措施等
5. 关于临时支付保险金的判决
6. 并发症等有关预防管理的措施
7. 关于征收非法所得的判决
8. 关于领取权代位的判决
审查申请方法
- 申请审查必须经过判决该保险金等的劳动福祉公团分事务所(以下简称为“地区总部或者分公司”)向劳动福祉公团上诉(《劳动伤害险法》第103条第2项)。
- 审查申请必须提交填写有以下事项的文件(以下简称为“审查申请书”)(《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6条第1项)。
· 审查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审查申请人为法人时,填写相应名称、所在地与代表人的姓名)
· 保险金判决或措施等内容(以下简称为“保险金判决等”)
· 知晓保险金判决等的日期
· 审查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 是否有关于申请审查的通知和通知内容
- 审查申请人并非受伤劳动者时(上述针对诊疗费与医药费的判决审查申请除外),除了在审查申请书上填写上述事项外,还必须填写以下事项(《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6条第2项)。
· 受伤劳动者的姓名
· 受伤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当时,所属企业的名称与所在地
· 由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申请审查时,除上述各填写事项外,还必须在审查申请书上填写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6条第3项)。
- 审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在审查申请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6条第4项)。
审查申请期间
- 审查申请必须自知晓保险金判决等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劳动伤害险法》第103条第3项)。
针对审查申请的修正要求与驳回
- 劳动福祉公团针对超过审查申请期间提出申请,或者违反法令规定无法修正,以及超过劳动福祉公团规定修正期间未进行修正的情况,必须作出驳回判决(《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7条第1项)。
- 审查申请虽然违反法令规定但可以进行修正时,劳动福祉公团可限期要求对审查申请人进行修正(《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7条第2项正文)。
※ 但,需要修正的事项情节较轻微时,劳动福祉公团可利用职权进行修正(《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7条第2项附记)。
停止执行保险金判决等
停止执行保险金判决等
- 审查申请不会停止执行该保险金判决等(《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8条第1项正文)。
※ 但,劳动福祉公团为避免因执行判决造成重大损失,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可利用职权停止执行判决(《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8条第1项附记)。
- 劳动福祉公团在停止执行保险金判决等时,必须立即发送填写有以下事项的文件通知审查申请人(《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98条第2项、第3项)。
· 审查申请案件名称
· 停止执行的对象保险金判决等,以及停止执行的内容
· 审查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
· 停止执行的理由
关于审查申请的裁决
关于审查申请的裁决
- 关于审查申请的裁决必须为填写有以下事项的文件(《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01条第1项、第2项)。
1. 案件编号与案件名称
2. 审查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审查申请人为法人时,填写相应名称、所在地与代表人的姓名)
3. 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与地址(仅限由选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提起审查申请的情况)
4. 审查申请人不是受伤劳动者时,填写受伤劳动者的姓名与地址
5. 主文
6. 审查申请的目的
7. 理由
8. 判决年月日
发送审查判决书原件等
- 劳动福祉公团作出关于审查申请的判决后,必须向审查申请人发送审查判决书原件(《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01条第3项)。
- 劳动福祉公团在作出关于保险金或者审查申请等的判决时,必须通知对方或者审查申请人是否需要就保险金或者审查申请等的判决提出审查或者重新审查申请,需要提出申请时,还必须告知相应流程与申请期限(《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01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