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礼费的意义
葬礼费的意义
- “葬礼费”是指为举办由于工作原因死亡的劳动者的葬礼,向劳动者遗属支付的劳动伤害保险金(《劳动伤害险法》第71条第1项)。
※ “遗属”是指死亡者的配偶(包括事实上存在婚姻关系者)、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劳动伤害险法》第5条第3号)。
申请葬礼费
申请葬礼费
- 意欲领取葬礼费的领取人,必须将葬礼费申请书提交至劳动福祉公团[《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44条第1项与附件第15号表]。
- 非劳动者遗属举行葬礼,意欲领取葬礼费时,必须将葬礼费申请书和证明举行葬礼所花费的实际费用的材料一起提交至劳动福祉公团(《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44条第1项)。
支付葬礼费
遗属举行葬礼的情况
- 葬礼费在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死亡时进行支付,向举行葬礼的遗属支付相当于120天平均工资的葬礼费(《劳动伤害险法》第71条第1项正文)。
非劳动者遗属举行葬礼的情况
- 由于无举行葬礼的遗属或者遗属下落不明等原因,不得已由非劳动者遗属举行葬礼时,在相当于120日平均工资金额的范围内按照《健康家庭礼仪准则》第4章规定的惯例,向葬礼举办者支付实际花费的费用(《劳动伤害险法》第71条第1项附记与《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44条第2项、第3项)。
葬礼费的最高金额和最低金额
- 葬礼费按照《葬礼费最高、最低金额》规定,葬礼费的最高金额超过17,241,680韩元或者最低金额未满12,460,160韩元时,则分别将最高金额或者最低金额作为葬礼费(《劳动伤害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第71条第2项,《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66条第1项与第2项)。
提前支付葬礼费
- 推定劳动者是因工作中发生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而死亡时,即使尚未举办葬礼,也可以根据遗属请求,提前支付上述最低金额的葬礼费。这时,有权申请葬礼费的遗属顺序如下所示(《劳动伤害险法》第71条第3项、第65条及《劳动伤害法施行令》第66条之2):
· 劳动者死亡当时,与该劳动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孙女及祖父母
· 劳动者死亡当时,并未与劳动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孙女及祖父母,或者劳动者死亡当时,与该劳动者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
- 提前支付葬礼费时,《劳动伤害险法》第71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葬礼费按扣除提前支付的葬礼费后的剩余金额计算(《劳动伤害险法》第71条第4项)。
公共费用的免除
- 对于作为葬礼费支付的钱财,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不得征收公共费用(《劳动伤害险法》第91条)。
禁止领取权的转让与扣押等
-不得转让或者扣押,以及作为担保出让领取葬礼费的权利(《劳动伤害险法》第88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