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补贴的意义
护理补贴的意义
- “护理补贴”是指由于疗养补贴领取者中治愈后,长期或者临时需要医学护理而向实际接受护理照料者支付的劳动伤害保险金(以下简称为“保险金”)(《劳动伤害险法》 第61条第1项)。
※ “治愈”是指伤病被完全治愈或者对于治疗效果没有更高期待,症状已达到固定状态(《劳动伤害险法》第5条第4号)。
护理补贴的对象与支付标准
护理补贴的支付对象
- 护理补贴的支付对象如下所示(《劳动伤害险法》第61条第2项,《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59条第1项与附表7)。
· 长期护理补贴
1. 神经系统功能、精神意识或者胸腹部器官的功能状况属于伤残等级第1级,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动作行为均需要其他人护理者
2. 双眼、双臂或者双腿中的任何一只具有属于伤残等级第1级的症状,其他部位具有第7级以上伤残症状,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动作行为均需要其他人护理者
·临时护理补贴
3. 神经系统功能、精神意识或者胸腹部器官的功能状况属于伤残等级第2级,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动作行为临时需要其他人护理者
4. 具有属于伤残等级第1级(包括根据第53条第2项规定,调整的结果属于第1级的情况)的症状,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动作行为临时需要其他人护理者
护理补贴的申请
护理补贴的申请
- 意欲申请护理补贴者,须向劳动福利公团提交护理补贴申请书和护理需求度评价意见书并附上记载下列事项的文件(《劳动伤害险法》第61条第2项、《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59条第6项、《劳动伤害险法实施规则》第50条与《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30条第1项、附件第12号之2格式及附件第12号之3格式)。
1.护理设施或接受护理的场所名称及地址
2.护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及与申请者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在护理设施以外的场所接受护理的情况)
3.实际护理期间
4.护理费用及明细
护理补贴申请权的作废时效
- 自接受护理之日次日起,3年间未行使领取护理补贴的权利时,则过时作废(《劳动伤害险法》第112条第1项第1号)。
- 领取人申请护理补贴时,护理补贴申请权的作废时效将被中断。在上述由于需要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最初申请人申请护理补贴而中断护理补贴申请权作废时效时,因该申请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保险金也产生影响(《劳动伤害险法》第113条)。
护理补贴的支付
护理补贴的支付
- 护理补贴将在护理补贴支付对象实际接受护理之日予以支付(《劳动伤害险法》第61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59条第2项)。
- 对于作为护理补贴支付的钱财,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不得征收公共费用(《劳动伤害险法》第91条)。
护理补贴的支付期限与支付标准
- 自判决支付护理补贴之日起,必须于14日以内支付护理补贴(《劳动伤害险法》第82条第1项)。
- 《劳动伤害险法》规定的护理补贴支付标准金额如下(《劳动伤害险法规定的护理补贴支付标准》)。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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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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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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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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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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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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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其他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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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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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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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补贴对象进入免费疗养所等不需要支付护理费用,或者所花费金额低于护理补贴支付标准时,则支付实际花费金额(《劳动伤害险法》第61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59条第4项)。
- 护理补贴领取人再次接受疗养时,在再次疗养期间不支付护理补贴(《劳动伤害险法》第61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59条第5项)。
未支付护理补贴的申请与支付
- 护理补贴领取人死亡时,领取人的遗属如果想要代替已死亡的领取人领取未支付护理补贴时,必须向劳动福祉公团提交未支付保险金申请书[《劳动伤害险法》第81条,《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49条与附件第29号表]。
- 自判决支付未支付护理补贴之日起,必须于14日以内支付未支付的护理补贴(《劳动伤害险法》第82条第1项)。
禁止护理补贴领取权的转让与扣押等
- 领取护理补贴的权利在劳动者退休后也不会作废(《劳动伤害险法》第88条第1项)。
- 不得转让或者扣押,以及作为担保出让领取护理补贴的权利(《劳动伤害险法》第88条第2项)。
征收非法所得
- 通过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护理补贴者,将征收相当于上述金额2倍的金额(《劳动伤害险法》第84条第1项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