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意义
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意义
- “伤病补贴养老金”是指领取疗养补贴的劳动者在开始疗养2年后 ① 该伤病未得到治愈,② 该伤病造成的重症疗养状态等级属于第1级至第3级,③ 因疗养导致持续无法就业的状态下,代替待业补贴向劳动者支付的保险金(《劳动伤害险法》第66条第1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65条第1项与附表8)。
※ “治愈”是指伤病被完全治愈或者对于治疗效果没有更高的期待,症状已达到固定状态(《劳动伤害险法》第5条第4号)。
※ “重症疗养状态”是指因工作受伤或者患病导致精神或者肉体受到伤害,丧失或者降低劳动能力并且该伤病处于未治愈状态(《劳动伤害险法》第5条第6号)。
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支付条件
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支付条件
- 领取疗养补贴的劳动者开始疗养2年后,如果持续处于以下状态,则向该劳动者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以代替待业补贴(《劳动伤害险法》第66条第1项,《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65条第1项与附表8)。
· 该伤病处于未治愈状态
· 该伤病造成的重症疗养状态等级属于第1级至第3级
· 因疗养导致无法就业
申请伤病补贴养老金
申请伤病补贴养老金
- 领取疗养补贴(包括再次疗养)的受伤劳动者,如果想要申请伤病补贴养老金,则必须将伤病补贴养老金申请书和可证明正在疗养中的由工伤保险医疗机关发放的重症疗养状态诊断书一并提交至劳动福利公团[《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64条第1项,《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40条第1项,附件第7号格式与附件第8号格式]。
※ 除了亲自前往劳动福祉公团申请伤病补贴养老金外,还可通过劳动福利公团的『雇用、伤害险综合服务系统』在网上申请。
伤病补贴养老金的作废时效
- 在成为伤病补贴养老金领取人之日次日起,3年间未行使领取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权利时,则过时作废(《劳动伤害险法》第112条第1项第1号)。
- 领取人申请伤病补贴养老金时,伤病补贴养老金申请权的作废时效将被中断。在上述由于需要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最初申请人申请伤病补贴养老金而中断伤病补贴养老金申请权作废时效时,因该申请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保险金也产生影响(《劳动伤害险法》第113条)。
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支付
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支付
- 伤病补贴养老金按照以下伤病补贴养老金表规定的重症疗养状态等级进行支付(《劳动伤害险法》第66条第2项与附表4)。
· 第1级: 平均工资的329日份
· 第2级: 平均工资的291日份
· 第3级: 平均工资的257日份
- 自判决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之日起,必须于14日以内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劳动伤害险法》第82条第1项)。
- 对于作为伤病补贴养老金支付的钱财,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不得征收公共费用(《劳动伤害险法》第91条)。
根据丧重症疗养状态等级的变动而支付的伤病补贴养老金
- 由于重症疗养状态出现变动意欲申报变更重症疗养状态等级的受伤劳动者,必须将重症疗养状态变更申报表和可证明重症疗养状态的医生诊断书一起提交至劳动福祉公团(《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64条第3项,《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40条第7项,附件第8号表与附件第23号表)。
- 正在领取伤病补贴养老金的劳动者变更重症疗养状态等级后,劳动福祉公团根据领取人的申请或者利用职权于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重症疗养状态等级标准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64条第2项)。
未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的申请与支付
- 伤病补贴养老金领取人死亡时,领取人的遗属如果想要代替已死亡的领取人领取未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时,必须向劳动福祉公团提交未支付保险金申请书[《劳动伤害险法》第81条,《赔偿业务处理规定》第49条与附件第29号表]。
- 自判决支付未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之日起,必须于14日以内支付未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劳动伤害险法》第82条第1项)。
禁止伤病补贴养老金领取权的转让与扣押等
- 领取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权利在劳动者退休后也不会作废(《劳动伤害险法》第88条第1项)。
- 不得转让或者扣押,以及作为担保出让领取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权利(《劳动伤害险法》 第88条第2项)。
征收非法所得
- 通过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伤病补贴养老金者,将征收相当于上述金额2倍的金额(《劳动伤害险法》第84条第1项前段)。
支付伤病补贴养老金的效果
中断支付待业补贴
- 由于伤病补贴养老金是代替待业补贴支付的保险金,因此领取伤病补贴养老金的劳动者不得领取待业补贴(《劳动伤害险法》第66条第1项)。
可一次性赔偿解雇
- 如果领取疗养补贴的劳动者在开始疗养3年后,领取伤病补贴养老金,则自超过3年之日起根据《劳动基准法》第84条规定,视为雇主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雇主有权解雇疗养中的劳动者(《劳动伤害险法》第80条第4项)。